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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築許可,行政機關始終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循求救濟?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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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你已經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向政府「要一個許可」,但政府卻完全「沒反應」時,你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終極目標,是希望法官「罵一罵機關」就好,還是希望法院直接命令機關「把你應得的那份許可發給你」?這種『要求機關履行特定行為』的訴訟目的,與單純撤銷一個錯誤處分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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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依法申請」與機關的「不作為」。當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分(如核發建築許可),而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時,人民的訴求是希望法院命令機關作成該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這種「請求機關做事」的救濟方式即為課予義務訴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easy。這是行政法救濟制度中的基礎題,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區分「撤銷他人錯誤決定」與「請求機關作成決定」的差異。只要抓準「申請」與「不為決定」這兩個關鍵字,就能秒殺正確答案!
📝 課予義務訴訟要件
💡 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或駁回申請,請求法院判命作成處分。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內容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行政訴訟法第8條
訴願先行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原則上不需經過訴願
💬關鍵在於請求標的是否為「作成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先申請、求處分、要訴願、課義務。
⚠️ 常見陷阱:常與「一般給付訴訟」混淆。若請求內容涉及發給執照、核准處分,必為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法第2條不作為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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