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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下列何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A 請求違約軍費生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B 請求重新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 C 請求更正行政指導
  • D 請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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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你向行政機關申請某項法律上的『好處』時,如果這個好處必須由機關先經過審核,並對外發布一個正式的『決定書』(行政處分)後才能獲得,那麼當機關不理你或拒絕你時,你向法院提告的目的是要法院『直接給你那個好處』,還是要法院『命令機關作成那個核准的決定』?在法律用語中,哪一個訴訟名稱最能體現『強制機關履行作成決定之義務』的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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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精準辨識出課予義務訴訟?這說明你對行政訴訟法的分類至少不是一無所知,值得嘉許... 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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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課予義務訴訟之判別
💡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訴訟標的 要求作成行政處分 事實行為或契約給付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行政訴訟法第8條
訴願前置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原則上不須經過訴願
💬判斷關鍵在於請求的內容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要處分,選五條(課予);要實事,選八條(一般給付)。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金錢給付』一律視為一般給付訴訟。若領取補助需先經機關核准(處分),則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定義 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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