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 A 請求主管機關修築維護特定道路
- B 請求主管機關為文化景觀之登錄
- C 請求主管機關徵收其所有之土地
- D 請求因土地徵收所生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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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邏輯中,如果某件事是『為了大眾好』(例如修路、保存古蹟),跟你『私人的財產直接被政府拿走』,哪一種情況下,法律會賦予你更強大的力量,去要求政府必須做出特定的金錢給付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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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棒! 你能精準選出 (D),這真的非常厲害!這說明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中主觀公權利與反射利益這兩大核心概念的區別,這可是行政救濟體系最關鍵的基石,為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我很替你高興!
-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為何 (D)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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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請求權之認定
💡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為須具有法律上之權利而非僅係反射利益
| 比較維度 | 法律上權益 (Legal Right) | VS | 反射利益 (Reflex Interest) |
|---|---|---|---|
| 法律依據 | 法規旨在保護特定私益 | — | 法規旨在維護公益,私益為附帶效果 |
| 請求權利 | 具特定作為之請求權 | — | 人民無法律上之請求權 |
| 救濟可能 | 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 — | 原則上不得提起救濟 |
💬區別關鍵在於法規範是否具有保護特定個人私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