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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47 人民因自己土地遭行政機關徵收,而請求發給款項,該請求權之性質為何?
  • A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 B 國家賠償請求權
  • C 損失補償請求權
  • D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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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是完全「依照法定程序」為了蓋公路而取用你的土地時,這項行政行為是『違法』還是『合法』的?若行為合法,但你的財產確實為了大眾利益而減少,這種基於公平原則的「填補」,在法律術語中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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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了。

  1. 基本觀念,就這樣? 這題的核心,如果還需要我「強調」,那就是區分「合法」「違法」行為的救濟手段。徵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為了公共利益所為,這叫做「合法行為」。人民因為國家合法的作為而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的,是「損失補償」。你答對了 (C),看來你還記得這最基礎的行政法理,不錯,至少沒把合法行為誤認為違法,那會是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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