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47 人民因自己土地遭行政機關徵收,而請求發給款項,該請求權之性質為何?
- A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 B 國家賠償請求權
- C 損失補償請求權
- D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政府是完全「依照法定程序」為了蓋公路而取用你的土地時,這項行政行為是『違法』還是『合法』的?若行為合法,但你的財產確實為了大眾利益而減少,這種基於公平原則的「填補」,在法律術語中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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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了。
- 基本觀念,就這樣? 這題的核心,如果還需要我「強調」,那就是區分「合法」與「違法」行為的救濟手段。徵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為了公共利益所為,這叫做「合法行為」。人民因為國家合法的作為而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的,是「損失補償」。你答對了 (C),看來你還記得這最基礎的行政法理,不錯,至少沒把合法行為誤認為違法,那會是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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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與損失補償
💡 行政機關適法徵收土地造成人民特別犧牲,應給予損失補償。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 VS | 損失補償 |
|---|---|---|---|
| 行政性質 | 違法、有過失行為 | — | 適法、公益行為 |
| 理論基礎 | 侵權行為責任 | — | 特別犧牲理論 |
| 主要法源 | 國家賠償法 | — | 憲法、土地徵收條例 |
| 金錢性質 | 損害填補 | — | 權利價值之替換 |
💬區別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適法」,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