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人民因自己土地遭行政機關徵收,而請求發給款項,該請求權之性質為何?
- A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 B 國家賠償請求權
- C 損失補償請求權
- D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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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是完全「依照法定程序」為了蓋公路而取用你的土地時,這項行政行為是『違法』還是『合法』的?若行為合法,但你的財產確實為了大眾利益而減少,這種基於公平原則的「填補」,在法律術語中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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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救濟路徑。土地徵收是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依法律規定所為之合法行為**。當人民因國家的合法行政處分而遭受財產上的特別犧牲時,國家應給予對價以填補損失,這在行政法上稱為**「損失補償」**(與針對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相對)。因此,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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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與損失補償
💡 行政機關適法徵收土地造成人民特別犧牲,應給予損失補償。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 VS | 損失補償 |
|---|---|---|---|
| 行政性質 | 違法、有過失行為 | — | 適法、公益行為 |
| 理論基礎 | 侵權行為責任 | — | 特別犧牲理論 |
| 主要法源 | 國家賠償法 | — | 憲法、土地徵收條例 |
| 金錢性質 | 損害填補 | — | 權利價值之替換 |
💬區別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適法」,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