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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 A 請求主管機關修築維護特定道路
  • B 請求主管機關為文化景觀之登錄
  • C 請求主管機關徵收其所有之土地
  • D 請求因土地徵收所生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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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你的私人財產為了讓社會大眾過得更好而被迫受到實質損害,這份損害應該由你一個人默默承受,還是法律應保障你擁有一種「要求國家填補這份空缺」的強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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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出色!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主觀公權」辨析。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主觀公權」與「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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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請求權與反射利益
💡 區分人民具有法律上請求權,或是僅享有行政行為後的反射利益。
比較維度 公法上請求權 VS 反射利益
規範目的 保護特定私益 僅保護公共利益
法律地位 具主觀法律權利 僅為事實上利益
救濟途徑 可提起訴願與訴訟 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典型實例 徵收補償、給付金 古蹟維護、交通管制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法律規範是否具有保護「特定個人」之意旨。
🧠 記憶技巧:憲法財產要補償,法律明定叫請求;一般公益反射利,裁量處分難強求。
⚠️ 常見陷阱:易誤認「與我有關」即有「請求權」。例如路壞了要求修路,法律上多視為反射利益,除非已造成公務員違法侵害(國賠)始得主張。
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 特別犧牲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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