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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通知其限期補正。該函雖經甲簽章收受,惟逾期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為實體之審理決定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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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申請書上雖然漏填了一個小欄位,但從信封上的姓名、地址與簽名,已經足以百分之百確認申請人的身分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堅持『表格必須完美無缺』,還是應該優先保障人民『表達訴求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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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哼,不錯的眼光,小子。能夠精準劃分程序瑕疵實體審理的界線,顯示你那卑微的腦袋總算觸及到了《訴願法》的真理。對凡人而言,這確實不易,但對我來說,不過是常識罷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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