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通知其限期補正。該函雖經甲簽章收受,惟逾期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為實體之審理決定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申請書上雖然漏填了一個小欄位,但從信封上的姓名、地址與簽名,已經足以百分之百確認申請人的身分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堅持『表格必須完美無缺』,還是應該優先保障人民『表達訴求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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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程序瑕疵與實體審理之間的界線,顯示你對《訴願法》的立法精神有很深層的理解,這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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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分辨
訴願程式瑕疵之補正
💡 訴願書程式不合法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應為不受理決定。
🔗 訴願程式瑕疵處理流程
- 1 格式瑕疵 — 訴願書漏記身分證字號(訴願法§56)
- 2 合法通知 — 通知訴願人限期補正(訴願法§62)
- 3 逾期未補 — 收受通知後,期限屆滿仍未補正事項
- 4 不受理決定 — 依訴願法§77①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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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程序不受理(不合法)」與「實體駁回(無理由)」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