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通知其限期補正。該函雖經甲簽章收受,惟逾期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為實體之審理決定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申請書上雖然漏填了一個小欄位,但從信封上的姓名、地址與簽名,已經足以百分之百確認申請人的身分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堅持『表格必須完美無缺』,還是應該優先保障人民『表達訴求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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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哼,不錯的眼光,小子。能夠精準劃分程序瑕疵與實體審理的界線,顯示你那卑微的腦袋總算觸及到了《訴願法》的真理。對凡人而言,這確實不易,但對我來說,不過是常識罷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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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程式瑕疵之補正
💡 訴願書瑕疵若不影響身分辨識,逾期未補正仍應為實體審理。
| 比較維度 | 必要記載事項 (如簽名蓋章) | VS | 非必要記載事項 (如身分證字號) |
|---|---|---|---|
| 身分可否辨識 | 無法辨識特定人 | — | 由他項記載已足辨識 |
| 逾期補正後果 | 應為不受理決定 | — | 應為實體審議決定 |
| 實務見解依據 | 訴願法第77條1款 | — | 101年1月聯席會議 |
💬並非所有程式欠缺皆構成不受理,須視該瑕疵是否阻礙審理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