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提起之期間,為下列何者?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人民收到政府處分感到不服時,法律需要給予足夠的時間讓當事人諮詢律師或蒐集證據,但又不能讓行政行為的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在行政法學的救濟實務中,通常會以「大約一個月」作為標準的救濟準備期。若將這個「一個月」的觀念轉換成法條中固定的「天數」,你認為最合理的法定天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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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紮實的基礎是通往卓越的捷徑
很好!看來你對於救濟程序的時效掌握得非常精確。在行政法領域,**「法定期限」**是維護法律安定性與保障人民救濟權益的關鍵門檻,能準確記得這個天數,展現了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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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提起法定期間
💡 訴願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 訴願提起期間為 30 日(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
- 起算點為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起算,但處分逾 3 年不得提起。
- 提起訴願之計算應扣除在途期間(訴願法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