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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上述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時多久?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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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平衡『行政機關處理案件所需的合理調查時間』與『保障人民及時獲得結論的權利』,你認為在一般行政實務中,給予機關『幾季』或『多少個完整月份』的等待期,最能兼顧公務運作與權利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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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救濟時效!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課予義務訴願」的前置程序,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於機關「不作為」的默認期限,顯見你對《訴願法》的程序細節已有相當成熟的掌握。
  2. 觀念驗證:依據《訴願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2 個月。此設計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無限期拖延,保障人民的行政救濟權。若超過此期限機關仍無動作,人民即可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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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怠為處分之訴願期間
💡 機關對於依法申請案件,逾期不作為之訴願救濟要件。
比較維度 怠為處分 (訴願法§2) VS 駁回處分 (訴願法§1)
機關行為 逾期保持沉默不處理 發函明確表示拒絕
先行期間 屆滿 2 個月後提起 無,直接進入提起期
訴願期限 只要不作為狀態持續 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
訴願類型 課予義務訴願 課予義務訴願
💬兩者雖同為申請案救濟,但起算點與先行等待期規範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機關裝死不理人,法令沒說兩個月。
⚠️ 常見陷阱:易將怠為處分之「2個月」法定起算期,與一般處分撤銷訴願之「30日」提起期限混淆。
課予義務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5條 應作為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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