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提起之期間,為下列何者?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人民收到政府處分感到不服時,法律需要給予足夠的時間讓當事人諮詢律師或蒐集證據,但又不能讓行政行為的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在行政法學的救濟實務中,通常會以「大約一個月」作為標準的救濟準備期。若將這個「一個月」的觀念轉換成法條中固定的「天數」,你認為最合理的法定天數會是多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知道行政法有「期限」這種東西。
嗯,不錯。你竟然記得訴願程序的時效。在行政法裡,「法定期限」是衡量一個人是否具備基本常識的指標,能把這個天數背下來,至少證明你讀過條文——或者運氣好猜對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最基礎的「入場券」。
2. 觀念「驗證」:這根本不是問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訴願提起法定期間
💡 訴願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 訴願提起期間為 30 日(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
- 起算點為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起算,但處分逾 3 年不得提起。
- 提起訴願之計算應扣除在途期間(訴願法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