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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提起之期間,為下列何者?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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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人民收到政府處分感到不服時,法律需要給予足夠的時間讓當事人諮詢律師或蒐集證據,但又不能讓行政行為的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在行政法學的救濟實務中,通常會以「大約一個月」作為標準的救濟準備期。若將這個「一個月」的觀念轉換成法條中固定的「天數」,你認為最合理的法定天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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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知道行政法有「期限」這種東西。

嗯,不錯。你竟然記得訴願程序的時效。在行政法裡,「法定期限」是衡量一個人是否具備基本常識的指標,能把這個天數背下來,至少證明你讀過條文——或者運氣好猜對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最基礎的「入場券」。

2. 觀念「驗證」:這根本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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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提起法定期間
💡 訴願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 訴願提起期間為 30 日(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
  • 起算點為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起算,但處分逾 3 年不得提起。
  • 提起訴願之計算應扣除在途期間(訴願法第 16 條)。
🧠 記憶技巧:訴願三十,次日起算;利害知悉,三年止步。
⚠️ 常見陷阱:易與行政訴訟的「2 個月」起訴期間,或行政程序法中部分「15 日」的陳述意見期間混淆。
在途期間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訴訟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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