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40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日起 30 日內提起
- B 利害關係人於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 C 得以口頭提起
- D 已逾法定期間提起之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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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學中,為了兼顧「保障人民權利」與「確保法律安定性」,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對外公告很久了,卻一直有第三人(利害關係人)可以隨時跳出來主張撤銷,這對政府運作與社會秩序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應不應該為這種「非直接受處分人」設定一個權利行使的『最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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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提起之程序要件
💡 訴願須於法定期間內,由適格主體以書面形式向管轄機關提起。
| 比較維度 | 處分相對人 | VS | 利害關係人 |
|---|---|---|---|
| 一般起算點 | 處分達到或公告次日 | — | 知悉處分次日 |
| 法定期限 | 30 日內 | — | 30 日內 |
| 法律安定限制 | 無(受告知期間影響) | — | 處分公告滿 3 年不得提起 |
| 程序瑕疵後果 | 逾期則不受理 | — | 逾期則不受理 |
💬兩者皆受 30 日期限限制,但利害關係人另受處分公告後 3 年之長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