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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40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日起 30 日內提起
  • B 利害關係人於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 C 得以口頭提起
  • D 已逾法定期間提起之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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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學中,為了兼顧「保障人民權利」與「確保法律安定性」,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對外公告很久了,卻一直有第三人(利害關係人)可以隨時跳出來主張撤銷,這對政府運作與社會秩序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應不應該為這種「非直接受處分人」設定一個權利行使的『最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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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提起之程序要件
💡 訴願須於法定期間內,由適格主體以書面形式向管轄機關提起。
比較維度 處分相對人 VS 利害關係人
一般起算點 處分達到或公告次日 知悉處分次日
法定期限 30 日內 30 日內
法律安定限制 無(受告知期間影響) 處分公告滿 3 年不得提起
程序瑕疵後果 逾期則不受理 逾期則不受理
💬兩者皆受 30 日期限限制,但利害關係人另受處分公告後 3 年之長期限制。
🧠 記憶技巧:訴願期間記「30天次日起算」,利害關係人「3年大限」,程序不合「不受理」。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受理」(程序不合法)與「駁回」(實體無理由)混淆;且需注意期間起算點為「次日」而非「當日」。
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決定類型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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