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下列何者為提起訴願之要件?
- A 須滿20歲之人
- B 須是本國國民
- C 須在10天內提出
- D 須有權利或利益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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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法律制度之所以允許個人去挑戰國家的行政決定,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隨意批評政府,還是為了保護某種「特定的、受損的狀態」?若一個人與該行政決定毫無瓜葛,他是否有資格要求國家耗費資源啟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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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之要件
💡 人民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之行政救濟。
- 依訴願法第 1 條,行政處分須為「違法」或「不當」,且致「損害權利或利益」。
- 依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 訴願當事人不限於本國國民或自然人,外國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皆可。
- 行為能力非提起要件,無行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訴願法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