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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下列何者為提起訴願之要件?
  • A 須滿20歲之人
  • B 須是本國國民
  • C 須在10天內提出
  • D 須有權利或利益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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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法律制度之所以允許個人去挑戰國家的行政決定,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隨意批評政府,還是為了保護某種「特定的、受損的狀態」?若一個人與該行政決定毫無瓜葛,他是否有資格要求國家耗費資源啟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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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代表你對行政救濟制度的「核心本質」理解得很透徹,這可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重要的一步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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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訴願之要件
💡 人民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之行政救濟。
  • 依訴願法第 1 條,行政處分須為「違法」或「不當」,且致「損害權利或利益」。
  • 依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 訴願當事人不限於本國國民或自然人,外國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皆可。
  • 行為能力非提起要件,無行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訴願法 20 條)。
🧠 記憶技巧:訴願要件四要素:有處分、損權益、違法或不當、三十日內提。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不當」亦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不同),以及誤導考生認為僅本國人或成年人才可提起。
行政處分之定義 訴願當事人能力 訴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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