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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甲依法申請補助,主管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甲乃於處理期間屆至後提起訴願,該機關於甲提起訴願後始作成否准處分,並送達於甲。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 A 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甲之訴願
  • B 因怠為處分與否准處分屬不同之標的,應定期間命甲確答訴願請求為何
  • C 應逕以甲之訴願不合法定要件,依訴願法第 77 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 D 因該機關已作出處分,故應依法作成訴願無理由駁回之實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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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為政府一直不給你答覆而向其上級機關申訴,結果申訴到一半,政府終於回信說「不行」。此時,如果你被要求『必須撤回申訴,重新再跑一次流程』,這對你的權利救濟速度有幫助嗎?或是,有沒有一種做法能讓你不用重新開始,就能直接讓上級機關幫你審核那封「拒絕信」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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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怠為處分補作處分
💡 課予義務訴願進行中補作否准處分,應就該處分續行審理。

🔗 訴願中補作處分之程序轉換鏈

  1. 1 逾期未作為 —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無任何准駁表示
  2. 2 提起不作為訴願 — 當事人依訴願法第2條請求作成處分
  3. 3 補作否准處分 — 訴願審議中,原機關送達否准處分
  4. 4 標的轉換續審 — 訴願機關逕以該處分為對象繼續審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實務見解係為落實程序簡化與訴訟權保障,避免訴願人需重新起訴。
🧠 記憶技巧:遲來處分不重提,標的轉換續審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既然處分已作成,原本的「不作為訴願」原因消滅,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作成不受理決定。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標的轉換 訴願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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