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知悉一般處分後,如該處分經公告生效已超過 3 年,不得提起訴願
  • B 訴願人以掛號郵寄方式提起訴願,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C 訴願人委任事務所在臺北市之律師為代理人,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訴願期間之計算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 D 訴願人因天災而遲誤訴願期間超過 1 年者,不得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向政府機關提出權利救濟的申請時,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能確實掌控案件進度與法秩序的安定,會傾向以「寄出的動作」還是「機關實質收到的時間點」作為法定期間計算的基準?兩者對於機關的行政管理會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栽跟斗

嗯,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時間計算這種「常識」總算還有點敏銳度,不容易。畢竟,這可是連菜鳥都可能搞錯的「細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期間計算與要領
💡 訴願提起採到達主義,並受在途期間與回復原狀期限之限制。
比較維度 訴願提起(現行法) VS 常見錯誤觀念(發信)
計算標準 到達主義(機關收文) 發信主義(郵戳為準)
法條依據 訴願法第14條第3項 錯誤套用舊法或民事
特殊期限 一般處分公告後3年 無明確限制
💬訴願提起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送達」管轄機關,非以郵寄當日為準。
🧠 記憶技巧:訴願到達才算數,公告三年是上限;天災一年不回復,在途看人住哪邊。
⚠️ 常見陷阱:最常考「發信主義」與「到達主義」的混淆。考生常誤以為掛號郵戳即為提起日期,但訴願法已採到達主義。
在途期間扣除標準 回復原狀之要件 訴願管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