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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知悉一般處分後,如該處分經公告生效已超過 3 年,不得提起訴願
  • B 訴願人以掛號郵寄方式提起訴願,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C 訴願人委任事務所在臺北市之律師為代理人,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訴願期間之計算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 D 訴願人因天災而遲誤訴願期間超過 1 年者,不得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向政府機關提出權利救濟的申請時,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能確實掌控案件進度與法秩序的安定,會傾向以「寄出的動作」還是「機關實質收到的時間點」作為法定期間計算的基準?兩者對於機關的行政管理會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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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栽跟斗

嗯,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時間計算這種「常識」總算還有點敏銳度,不容易。畢竟,這可是連菜鳥都可能搞錯的「細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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