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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甲於申請期間內在郵局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因山區道路坍方,郵件無法送出,逾期 10 日始到達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請之日為準,故申請已逾期
  • B 以甲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故申請未逾期
  • C 因非可歸責於甲之事由,甲得於道路修復後 2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 D 因非可歸責於甲之事由,申請期限得延後至郵件到達後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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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為了申請補助,已經在期限內親自將信交給了國家的郵政機關,而後續因為地震、洪水導致路斷了,這段『信件在路上旅行』的時間與風險,應該由『準時出門寄信』的你來承擔,還是由國家來體諒呢?在法律邏輯中,哪一個時間點最能證明你已經『盡力完成』了申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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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掌握行政程序中「期間計算」的實務核心,表現非常優異。這顯示你對法理邏輯有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郵戳準則
💡 向機關申請之期間,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發信主義)。
比較維度 向機關申請期間 (法 49) VS 行政處分之生效 (法 110)
法律準則 發信主義 (郵戳為準) 到達主義 (送達為準)
關鍵時點 將申請書交郵當日 處分書送達相對人時
規範目的 保障申請人遞件權利 使相對人知悉處分內容
💬向機關遞件採發信主義(郵戳);機關發件採到達主義(送達)。
🧠 記憶技巧:申請期間看郵戳(發信),處分效力看送達(到達)。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選「回復原狀」。回復原狀是針對『已經逾期』且有正當理由,本題郵戳未逾期,故不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回復原狀)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處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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