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 A 寄存送達完畢時
- B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 C 寄存機關保存期滿日之翌日
- D 自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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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已經依法把公文書放在一個你可以隨時領取的地方,並在大門口貼了通知提醒你,從行政效率與法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在「公權力完成安置的那一刻」就視為送達,還是要等到「民眾去領取」才算數?這兩者對法律時效的計算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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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怎麼寫。
- 驗證基本功: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寄存送達這件事,只要機關完成了它該做的手續——比如把通知書送到警察局或村里長那邊,並正式作成送達通知書——那一刻起,送達就生效了。這在法律上,屬於「發信主義」的實際應用變體。重點是什麼?就是法定的程序一旦走完,就生效了,不是什麼深奧難懂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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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 寄存送達於寄存完成時立即發生效力,無須等待領取。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 VS | 民事訴訟法 |
|---|---|---|---|
| 生效時點 | 寄存完畢時立即生效 | — |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
| 法源條號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
| 立法目的 | 側重行政效能與即時性 | — | 保障當事人訴訟防禦權 |
💬兩法對效力時點規定迥異,行政程序法無10日猶豫期,需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