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 A 寄存送達完畢時
- B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 C 寄存機關保存期滿日之翌日
- D 自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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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已經依法把公文書放在一個你可以隨時領取的地方,並在大門口貼了通知提醒你,從行政效率與法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在「公權力完成安置的那一刻」就視為送達,還是要等到「民眾去領取」才算數?這兩者對法律時效的計算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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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是一道極具實務重要性的經典考題,你選了 (A)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足見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穩固。 寄存送達的法定程序與效力 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當無法順利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時,送達人可以啟動寄存送達。但請特別注意,並非把文件丟在派出所就好;除了寄存文書與作成通知書外,還必須將通知書一份黏貼於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等適當位置。只要完整踐行上述法定程序,於寄存送達完畢時,即立刻發生送達效力,不論當事人實際何時前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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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 寄存送達於寄存完成時立即發生效力,無須等待領取。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 VS | 民事訴訟法 |
|---|---|---|---|
| 生效時點 | 寄存完畢時立即生效 | — |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
| 法源條號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
| 立法目的 | 側重行政效能與即時性 | — | 保障當事人訴訟防禦權 |
💬兩法對效力時點規定迥異,行政程序法無10日猶豫期,需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