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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 A 寄存送達完畢時
  • B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 C 寄存機關保存期滿日之翌日
  • D 自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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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已經依法把公文書放在一個你可以隨時領取的地方,並在大門口貼了通知提醒你,從行政效率與法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在「公權力完成安置的那一刻」就視為送達,還是要等到「民眾去領取」才算數?這兩者對法律時效的計算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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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怎麼寫。

  1. 驗證基本功: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寄存送達這件事,只要機關完成了它該做的手續——比如把通知書送到警察局或村里長那邊,並正式作成送達通知書——那一刻起,送達就生效了。這在法律上,屬於「發信主義」的實際應用變體。重點是什麼?就是法定的程序一旦走完,就生效了,不是什麼深奧難懂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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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 寄存送達於寄存完成時立即發生效力,無須等待領取。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VS 民事訴訟法
生效時點 寄存完畢時立即生效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法源條號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立法目的 側重行政效能與即時性 保障當事人訴訟防禦權
💬兩法對效力時點規定迥異,行政程序法無10日猶豫期,需特別留意。
🧠 記憶技巧:行政寄存即刻效,民訴寄存等十天。
⚠️ 常見陷阱:容易與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的「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混淆,導致誤選(B)。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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