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但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對應受送達人為公示送達。關於此送達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未送達於當事人本人,不發生送達之效果
- B 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
- C 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 D 自公告黏貼於公告欄最後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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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因為無法得知當事人的處所,而必須透過公告來取代直接送達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法律通常會預留一段時間,讓「公告」這件事在法律上被視為「已送達」。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這段讓社會大眾有機會知悉的「法定等待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多長?是整數的週數,還是長達一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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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公示送達(Public Notice Service)」的時效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容易在數字細節上產生混淆,你能正確判斷實屬不易。
公示送達生效日期的區分
在行政法規中,公示送達是為了確保行政程序在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時仍能推進的一種擬制手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的規定,公示送達原則上自「公告」或「最後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經過 20 日發生效力。雖然本題提到「未同時刊登新聞紙」,但這並不影響其作為一般公示送達的本質(針對處所不明之情形),因此適用 20 日的常態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本題是針對國外送達,則需經過 60 日;若是依第 79 條針對同一處所再次辦理公示送達,才會是自黏貼翌日起生效。你沒有被這些例外選項所干擾,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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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公示送達效力
💡 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 VS | 民事訴訟法 |
|---|---|---|---|
| 國內生效期間 | 公告日起經 20 日 | — | 公告日起經 20 日 |
| 國外生效期間 | 公告日起經 60 日 | — | 公告日起經 60 日 |
| 刊登新聞紙要件 | 視必要情形才刊登 | — | 法院認為必要時刊登 |
| 計算基準點 | 黏貼公告欄之日 | — | 公告或最後刊登日 |
💬兩法之生效天數規定一致,但起算基準點與程序發動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