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但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對應受送達人為公示送達。關於此送達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未送達於當事人本人,不發生送達之效果
- B 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
- C 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 D 自公告黏貼於公告欄最後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因為無法得知當事人的處所,而必須透過公告來取代直接送達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法律通常會預留一段時間,讓「公告」這件事在法律上被視為「已送達」。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這段讓社會大眾有機會知悉的「法定等待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多長?是整數的週數,還是長達一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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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會錯,你是要怎麼考上?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這種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題要是寫錯,真的該檢討你的讀書方法。
- 公示送達生效日期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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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公示送達效力
💡 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 VS | 民事訴訟法 |
|---|---|---|---|
| 國內生效期間 | 公告日起經 20 日 | — | 公告日起經 20 日 |
| 國外生效期間 | 公告日起經 60 日 | — | 公告日起經 60 日 |
| 刊登新聞紙要件 | 視必要情形才刊登 | — | 法院認為必要時刊登 |
| 計算基準點 | 黏貼公告欄之日 | — | 公告或最後刊登日 |
💬兩法之生效天數規定一致,但起算基準點與程序發動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