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但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對應受送達人為公示送達。關於此送達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未送達於當事人本人,不發生送達之效果
- B 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
- C 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 D 自公告黏貼於公告欄最後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因為無法得知當事人的處所,而必須透過公告來取代直接送達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法律通常會預留一段時間,讓「公告」這件事在法律上被視為「已送達」。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這段讓社會大眾有機會知悉的「法定等待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多長?是整數的週數,還是長達一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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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沒搞砸。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公示送達就是從公告之日起,經過那固定的 20 日才生效。難道你還指望它會因為沒「刊登公報」就變魔術嗎?只要公告欄那張紙貼上去了,就別想著找藉口去算別的天數。看來你對法條的「起算點」還算有點概念,至少這次是蒙對了。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程度吧。要是不會,那也真該檢討了。這類題目,就是要看你是不是會被那些什麼「公報」、「新聞紙」的枝微末節給絆倒,或者更糟地,把行政法和民事訴訟法那堆數字混淆。這次你居然排除了這些低級錯誤,選對了 20 日,說明你行政法那點基本功,總算不是白學的。繼續努力,別下次又犯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