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 B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為公示送達
- C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 D 對於公務員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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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像一個情境:如果公務員或郵差親自把重要公文送到民眾家,但民眾為了逃避罰單,故意大喊「我不收!」然後把門關上。從維護行政效率的角度來想,法律會允許民眾用這種耍賴的方式阻擋公文生效嗎?如果不允許,法律會賦予送達人員什麼樣的手段,即使民眾不伸手接,也能讓送達程序合法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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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判斷出了正確答案。這題屬於行政程序法的經典題型,難易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明確辨析各種送達方式的法定要件,而不被相似的術語混淆。
法定送達方式的要件辨析
你選擇的 (C) 完全正確,這正是「留置送達」的核心規定:當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人可將文書留在應送達處所,依法即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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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送達方式要點
💡 規範文書送達之法定方式,確保程序正義與知悉效力。
| 比較維度 | 留置送達 | VS | 公示送達 |
|---|---|---|---|
| 適用前提 | 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 | —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
| 操作方式 | 將文書留在送達處所 | — | 公告於公報或官署公告欄 |
💬留置送達針對「拒收」行為,公示送達則是「找不到人」的最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