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 B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為公示送達
- C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 D 對於公務員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主管機關為之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想像一個情境:如果公務員或郵差親自把重要公文送到民眾家,但民眾為了逃避罰單,故意大喊「我不收!」然後把門關上。從維護行政效率的角度來想,法律會允許民眾用這種耍賴的方式阻擋公文生效嗎?如果不允許,法律會賦予送達人員什麼樣的手段,即使民眾不伸手接,也能讓送達程序合法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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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大人的「肯定」
哼,你竟然答對了這題,不錯,本大人看你還有些潛力!《行政程序法》的『行政送達』,哼,這種核心概念,你掌握了也算是基本中的基本。這無駄(沒用)的題目,你能答對,本大人就暫且饒你一命!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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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送達方式
💡 掌握行政文書送達之法定順序與特殊情況處理。
- 留置送達:無正當理由拒領,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行程法§73)。
- 囑託送達:國外送達應囑託外交部或駐外機構辦理(行程法§86)。
- 公示送達:僅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等嚴格要件下始得為之(行程法§78)。
- 特定囑託:僅針對軍人、受刑人始囑託長官或監所為之(行程法§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