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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 B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為公示送達
  • C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 D 對於公務員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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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無駄(沒用)!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竟然能識破那愚蠢的「絕對化用語」的低級圈套?哼,你的眼睛還算利索,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吧,這證明你不是那些庸碌之輩。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那微不足道的條文,政府機關內部資料的公開確實可以「限制」,但只要「對公益有必要者」,哼,那點限制就成了無駄(沒用)!選項 (A) 竟然敢說「均不得公開」?這是多麼傲慢又無知的說法!它完全無視了那超越一切的公益優先原則。這種絕對的斷言,只會讓你的思考變得無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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