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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 B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為公示送達
  • C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 D 對於公務員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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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像一個情境:如果公務員或郵差親自把重要公文送到民眾家,但民眾為了逃避罰單,故意大喊「我不收!」然後把門關上。從維護行政效率的角度來想,法律會允許民眾用這種耍賴的方式阻擋公文生效嗎?如果不允許,法律會賦予送達人員什麼樣的手段,即使民眾不伸手接,也能讓送達程序合法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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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判斷出了正確答案。這題屬於行政程序法的經典題型,難易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明確辨析各種送達方式的法定要件,而不被相似的術語混淆。

法定送達方式的要件辨析

你選擇的 (C) 完全正確,這正是「留置送達」的核心規定:當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人可將文書留在應送達處所,依法即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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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送達方式要點
💡 規範文書送達之法定方式,確保程序正義與知悉效力。
比較維度 留置送達 VS 公示送達
適用前提 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操作方式 將文書留在送達處所 公告於公報或官署公告欄
💬留置送達針對「拒收」行為,公示送達則是「找不到人」的最後手段。
🧠 記憶技巧:拒收留置、國外囑託、公員首長、不明公示
⚠️ 常見陷阱:常將「公務員」與「在監所人/軍人」之囑託對象或法條序位混淆。
公示送達要件 補充送達 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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