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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有關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方式之送達
  • B 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 C 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亦已生送達效果
  • D 雖無送達證書,然已實際收受書面行政處分書者,該行政處分亦已生送達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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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處分送達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確保「當事人能知悉內容」。 如果一份正式公文被送到大樓,但最後只在簽收單上蓋了一個「全體住戶公用」的圖章,而沒有任何一個具體負責的人員簽名,你認為法律能確定這份公文「真的有人經手」並會轉交給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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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瑕疵!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送達」的細膩規範,你能從中察覺細微的法律邏輯,表現得非常專業。

補充送達的關鍵主體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所謂的「補充送達」必須是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雖然在實務上,大廈管理委員會的保全或管理員確實常代收郵件,但法律效果的發生是繫於「交付給該名具備辨別事理能力的自然人」,而非單純蓋上一個「管理委員會圖戳」就能概括認定。如果代收過程不符合補充送達的法定要件,單憑圖戳並不足以逕行宣告送達生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送達制度
💡 確保文書合法送達當事人,使其知悉內容以保障救濟權益。
比較維度 補充送達 (§73) VS 寄存送達 (§74)
適用情境 不獲會晤本人,但有代收人 無人代收,或代收人拒收
收受對象 同居人、受僱人、管理員 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
生效時點 代收人簽收時立即生效 寄存之日起即生效
💬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自「寄存日」生效,與民事訴訟法需經10日不同。
🧠 記憶技巧:送達三要件:對的人(本人/代收)、對的地方、對的方法(掛號/親送)。
⚠️ 常見陷阱:最常考「補充送達」的生效時間。考生常誤以為要等到管理員「轉交給本人」或本人「拆封」才算送達。實際上,管理員簽收當下即生送達效力。
補充送達 寄存送達 公示送達 瑕疵之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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