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有關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方式之送達
- B 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 C 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亦已生送達效果
- D 雖無送達證書,然已實際收受書面行政處分書者,該行政處分亦已生送達效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處分送達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確保「當事人能知悉內容」。 如果一份正式公文被送到大樓,但最後只在簽收單上蓋了一個「全體住戶公用」的圖章,而沒有任何一個具體負責的人員簽名,你認為法律能確定這份公文「真的有人經手」並會轉交給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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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核心概念
你能從細微的法律規定中辨識出陷阱,代表你對送達制度的法理基礎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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