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司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者,行政機關得選擇向該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送達
- B 如公司之代表人有數人,行政機關對該公司為送達者,得向其中一人為之
- C 對於我國駐外國代表處之秘書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行政院為之
- D 對於駐我國有治外法權之外國大使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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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組織同時由多位具有相同權限的人共同負責,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會要求機關必須找到『所有負責人』才算通知成功,還是只要『其中一位』知悉即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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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讀行政程序中「送達」的細節規範,這顯示你對法條的掌握相當細膩且紮實。
法人代表人之送達效力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法人送達的對象。根據**《訴願法》第 44 條的規定,對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進行送達時,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而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機關只需要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產生法律上的送達效力。這項規定是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程序的安定性,避免因為需要逐一通知多位代表人而導致程序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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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送達制度
💡 行政機關對法人、代理人及境外對象之合法送達規範
| 比較維度 | 國內組織或代理人 | VS | 國外或治外法權者 |
|---|---|---|---|
| 送達對象 | 代理人優先或任一代表 | — | 駐外人員或外交官 |
| 送達流程 | 行政機關直接送達 | — | 囑託外交部辦理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69, 71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86, 87條 |
💬國內送達重「代表性與代理」,境外送達均需透過「外交部」囑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