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司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者,行政機關得選擇向該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送達
- B 如公司之代表人有數人,行政機關對該公司為送達者,得向其中一人為之
- C 對於我國駐外國代表處之秘書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行政院為之
- D 對於駐我國有治外法權之外國大使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組織同時由多位具有相同權限的人共同負責,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會要求機關必須找到『所有負責人』才算通知成功,還是只要『其中一位』知悉即可?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送達」的規範,顯示你對法律程序效率與程序保障的平衡點掌握得非常扎實,表現專業且優秀!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程序法送達制度
💡 行政機關對法人、代理人及境外對象之合法送達規範
| 比較維度 | 國內組織或代理人 | VS | 國外或治外法權者 |
|---|---|---|---|
| 送達對象 | 代理人優先或任一代表 | — | 駐外人員或外交官 |
| 送達流程 | 行政機關直接送達 | — | 囑託外交部辦理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69, 71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86, 87條 |
💬國內送達重「代表性與代理」,境外送達均需透過「外交部」囑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