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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司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者,行政機關得選擇向該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送達
  • B 如公司之代表人有數人,行政機關對該公司為送達者,得向其中一人為之
  • C 對於我國駐外國代表處之秘書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行政院為之
  • D 對於駐我國有治外法權之外國大使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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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組織同時由多位具有相同權限的人共同負責,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會要求機關必須找到『所有負責人』才算通知成功,還是只要『其中一位』知悉即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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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送達制度
💡 行政機關對法人、代理人及境外對象之合法送達規範
比較維度 國內組織或代理人 VS 國外或治外法權者
送達對象 代理人優先或任一代表 駐外人員或外交官
送達流程 行政機關直接送達 囑託外交部辦理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69, 71條 行政程序法第86, 87條
💬國內送達重「代表性與代理」,境外送達均需透過「外交部」囑託。
🧠 記憶技巧:代理優先送、法人選一人、海外治外交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有數位代表人時需全體送達,或誤認代理人與本人得由機關二選一送達(實則代理人優先)。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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