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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某環保機關以甲之盆栽底盤積水滋生病媒蚊為由,對之為罰鍰裁處書,並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該裁處書
送達於甲之住所時,適逢甲不在家,郵差得將該裁處書交付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甲之同居女友
  • B 甲居住大樓之管理員
  • C 甲已成年之女兒
  • D 甲之隔壁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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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把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送交給你時,如果本人不在家,為了確保文件「真的能轉達到你手中」且「保護個人隱私」,法律應該限制哪些『特定關係』的人才有資格代收?隨機的第三方人士是否具備法律上的轉交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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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補充送達」的對象,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非常熟悉,這是在法科考試中極為實用的基礎,請繼續保持!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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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補充送達
💡 應受送達人不在時,由具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管理員代收。
比較維度 補充送達 (第73條) VS 寄存送達 (第74條)
代收對象 同居人、受僱人、管理員 警察、自治機關、郵局
生效時間 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前置條件 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 無法交付本人及同居受僱人
💬補充送達需有特定身分者代收;若均無法送達,才進入寄存送達程序。
🧠 記憶技巧:送達本人不在場,同居受僱管理收,鄰居路人都不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現實生活中「請鄰居代收」的習慣誤認為具有法律效力;或誤認管理員非受僱人而不能代收。
寄存送達 公示送達 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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