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某環保機關以甲之盆栽底盤積水滋生病媒蚊為由,對之為罰鍰裁處書,並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該裁處書
送達於甲之住所時,適逢甲不在家,郵差得將該裁處書交付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送達於甲之住所時,適逢甲不在家,郵差得將該裁處書交付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甲之同居女友
- B 甲居住大樓之管理員
- C 甲已成年之女兒
- D 甲之隔壁鄰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把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送交給你時,如果本人不在家,為了確保文件「真的能轉達到你手中」且「保護個人隱私」,法律應該限制哪些『特定關係』的人才有資格代收?隨機的第三方人士是否具備法律上的轉交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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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補充送達
💡 應受送達人不在時,由具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管理員代收。
| 比較維度 | 補充送達 (第73條) | VS | 寄存送達 (第74條) |
|---|---|---|---|
| 代收對象 | 同居人、受僱人、管理員 | — | 警察、自治機關、郵局 |
| 生效時間 | 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 | — |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
| 前置條件 | 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 | — | 無法交付本人及同居受僱人 |
💬補充送達需有特定身分者代收;若均無法送達,才進入寄存送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