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某機關派遣承辦人員自行送達應送達之行政文書,依該機關資料顯示,應受送達人甲之應受送達處所 A 為其住居所,承辦人員到達 A 處後按鈴,應門者為乙女,承辦人員表示送達行政文書給甲男之意,乙女表示理解,惟她不知甲男是誰,此 A 處所住居者並無甲男,請問承辦人員應如何送達?(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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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中的「送達」順序與合法要件(一般送達→補充/留置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解題核心在於識破「A處所並非甲之實際住居所」,因此不能對乙為補充送達,亦不得為寄存送達,必須回歸機關職權調查義務,查明無果後方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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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應受送達人未實際居住於機關所載之送達處所時,機關能否為補充送達或寄存送達?後續應如何進行合法送達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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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送達實務
💡 送達須以「實際住居所」為前提,否則不生補充或寄存送達效力。
🔗 合法送達判定與後續處理流程
- 1 現況確認 — 應門者乙女非同居人且稱甲未居住於此,排除補充送達。
- 2 禁止寄存 — 因A處非甲之實際住居所,不符第74條前提,不得寄存。
- 3 職權調查 — 依第36條查調戶籍、勞健保資料,重新確認甲之居住地。
- 4 最後手段 — 若查證後處所仍不明,依第78條第1項第1款職權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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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送達與民訴送達在寄存效力(即時vs10日)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