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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稱為:
  • A 留置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補充送達
  • D 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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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郵差要送一份公文給你,但你剛好不在家,這時郵差看到你的家人在家且能清楚傳達意思,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讓文書順利到達你的生活範圍,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找人代收以補足程序』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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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好棒!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送達方式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範理解得非常紮實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法:補充送達
💡 不獲會晤本人時,將文書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比較維度 補充送達 (Art. 73) VS 寄存送達 (Art. 74)
交付對象 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員 自治機關、警察或郵局
前提條件 不獲會晤本人,但有人代收 不獲會晤本人,且無人代收
生效時點 交付給代收人時即生效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生效
💬兩者皆屬「應受送達處所」送達之延伸,依有無人代收決定適用法條。
🧠 記憶技巧:補充送達找三員:同居、受僱、接收員;辨別能力是關鍵。
⚠️ 常見陷阱:易將補充送達與寄存送達混淆。補充送達是有人代收,寄存送達是無人可代收而寄存在機關。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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