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稱為:
- A 留置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補充送達
- D 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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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郵差要送一份公文給你,但你剛好不在家,這時郵差看到你的家人在家且能清楚傳達意思,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讓文書順利到達你的生活範圍,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找人代收以補足程序』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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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好棒!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送達方式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範理解得非常紮實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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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補充送達
💡 不獲會晤本人時,將文書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比較維度 | 補充送達 (Art. 73) | VS | 寄存送達 (Art. 74) |
|---|---|---|---|
| 交付對象 | 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員 | — | 自治機關、警察或郵局 |
| 前提條件 | 不獲會晤本人,但有人代收 | — | 不獲會晤本人,且無人代收 |
| 生效時點 | 交付給代收人時即生效 | — |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生效 |
💬兩者皆屬「應受送達處所」送達之延伸,依有無人代收決定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