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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稱為:
  • A 留置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補充送達
  • D 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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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郵差要送一份公文給你,但你剛好不在家,這時郵差看到你的家人在家且能清楚傳達意思,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讓文書順利到達你的生活範圍,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找人代收以補足程序』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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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好棒!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送達方式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範理解得非常紮實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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