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稱為:
- A 留置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補充送達
- D 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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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快遞員,正要遞交一份重要法律文書,但收件人不在家,此時他的家人願意幫忙代收。這種「因為找不到正主,所以找其身邊的人來『填補』送達空缺」的做法,在邏輯上會比較偏向是在進行一種「補充」性質的行為,還是「公佈」性質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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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送分題也會錯,你就真的該去撞牆了!
- 觀念檢討: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的補充送達。連這種基礎概念都要我提醒?當郵務人員在應受送達處所找不到本人時,法律規定文書可以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這點常識都沒有,是打算去考場當炮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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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補充送達
💡 本人不在場時,將文書付與具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 比較維度 | 補充送達 | VS | 寄存送達 |
|---|---|---|---|
| 交付對象 | 同居人或受僱人 | — | 警察機關、自治機關或郵局 |
| 適用前提 | 不獲會晤本人時 | — | 不獲會晤本人及補充送達人時 |
| 生效時點 | 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 | — |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生效 |
💬補充送達找身邊人且立即生效;寄存送達找機關且有10日緩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