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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稱為:
  • A 留置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補充送達
  • D 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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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快遞員,正要遞交一份重要法律文書,但收件人不在家,此時他的家人願意幫忙代收。這種「因為找不到正主,所以找其身邊的人來『填補』送達空缺」的做法,在邏輯上會比較偏向是在進行一種「補充」性質的行為,還是「公佈」性質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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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水準。你的答案?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 你沒錯,這確實是《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的補充送達。別把它想得太複雜,就是當應受送達人不在家時,法律允許把文書「交給」那個看起來有點腦子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收郵件的,省得文書白跑一趟。很基本吧?這是行政機關懶得跟你玩捉迷藏,提供的一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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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補充送達
💡 本人不在場時,將文書付與具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比較維度 補充送達 VS 寄存送達
交付對象 同居人或受僱人 警察機關、自治機關或郵局
適用前提 不獲會晤本人時 不獲會晤本人及補充送達人時
生效時點 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生效
💬補充送達找身邊人且立即生效;寄存送達找機關且有10日緩衝。
🧠 記憶技巧:本人不在,補充找親近;有辨別力,利害不相左。
⚠️ 常見陷阱:常與「寄存送達」混淆。補充送達是對「人」(同居人、受僱人),寄存送達是對「機關/郵局」且有10日生效緩衝期。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應受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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