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稱為:
- A 留置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補充送達
- D 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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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快遞員,正要遞交一份重要法律文書,但收件人不在家,此時他的家人願意幫忙代收。這種「因為找不到正主,所以找其身邊的人來『填補』送達空缺」的做法,在邏輯上會比較偏向是在進行一種「補充」性質的行為,還是「公佈」性質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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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水準。你的答案?勉強及格。
- 觀念驗證: 你沒錯,這確實是《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的補充送達。別把它想得太複雜,就是當應受送達人不在家時,法律允許把文書「交給」那個看起來有點腦子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收郵件的,省得文書白跑一趟。很基本吧?這是行政機關懶得跟你玩捉迷藏,提供的一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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