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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某環保機關以甲之盆栽底盤積水滋生病媒蚊為由,對之為罰鍰裁處書,並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該裁處書送達於甲之住所時,適逢甲不在家,郵差得將該裁處書交付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甲之同居女友
  • B 甲居住大樓之管理員
  • C 甲已成年之女兒
  • D 甲之隔壁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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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罰單要送到你家,而你剛好不在,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什麼樣「關係」的人,才具備足以讓我們信任他「一定會轉交給你」的法律義務呢?是一個與你共同生活的人,還是一個僅住在隔壁但無義務往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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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補充送達的核心要旨。以下是本題的重點解析:

  1.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規定,當郵差無法將文書交給本人時,可以將其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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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補充送達
💡 應受送達人不在時,得付與具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管理員。
  •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本人時,得將文書付與具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 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114號)認公寓大廈管理員屬受雇人性質,具補充送達之收受資格。
  • 「鄰居」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同居人或受雇人身分,其代收行為不產生送達效力。
🧠 記憶技巧:送達本人不在場,同居受雇管理員,具備辨別力即生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隔壁鄰居」可基於情誼代簽,或誤認「管理員」簽收不等於送達(實務上簽收即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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