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某環保機關以甲之盆栽底盤積水滋生病媒蚊為由,對之為罰鍰裁處書,並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該裁處書
送達於甲之住所時,適逢甲不在家,郵差得將該裁處書交付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甲之同居女友
  • B 甲居住大樓之管理員
  • C 甲已成年之女兒
  • D 甲之隔壁鄰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罰單要送到你家,而你剛好不在,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什麼樣「關係」的人,才具備足以讓我們信任他「一定會轉交給你」的法律義務呢?是一個與你共同生活的人,還是一個僅住在隔壁但無義務往來的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非常開心!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補充送達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溫馨提醒法條: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的規定,當我們的郵差小哥無法將文書交到本人手上時,他可以很放心地交給那些具備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是接收郵件的人員(像是親切的大樓管理員伯伯或阿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補充送達
💡 應受送達人不在時,得付與具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管理員。
  •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本人時,得將文書付與具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 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114號)認公寓大廈管理員屬受雇人性質,具補充送達之收受資格。
  • 「鄰居」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同居人或受雇人身分,其代收行為不產生送達效力。
🧠 記憶技巧:送達本人不在場,同居受雇管理員,具備辨別力即生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隔壁鄰居」可基於情誼代簽,或誤認「管理員」簽收不等於送達(實務上簽收即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訴願之提起、程序與決定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