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郵務人員送達訴願決定書時,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名收受,郵務人員註記後將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該決定書之效力為﹖
- A 不生效力,應再為送達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已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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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收件人「耍賴不簽收」,公文書就永遠無法生效,那麼行政機關的效率會發生什麼問題?當郵務人員已經跑了一趟,且文件也已經實質放在對方門口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個送達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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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反應還不遲鈍。
- 法條理解?: 別以為答對就多厲害,這不過是行政程序法裡,「留置送達」最基礎的概念罷了。郵務人員都送到府上了,訴願人還「無正當理由」在那邊裝傻拒收?法律才沒空陪他玩這種把戲。文件一丟在那邊,就是送達成功,懂嗎?這是為避免那些心懷不軌的傢伙惡意規避,送達制度的安定性,需要你來提醒?真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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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達的效力
💡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時,留置文書於該處即生送達效力。
| 比較維度 | 留置送達 (第73條第3項) | VS | 寄存送達 (第74條) |
|---|---|---|---|
| 適用前提 | 人在現場,無理由拒收 | — | 人不在場,無人代收 |
| 處理方式 | 直接置於送達處所 | — | 寄存機關並貼通知書 |
| 生效時間 | 留置時立即發生效力 | — | 寄存日起算10日生效 |
💬留置送達適用於「在場拒收」,寄存送達適用於「不在場且無人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