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郵務人員送達訴願決定書時,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名收受,郵務人員註記後將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該決定書之效力為﹖
- A 不生效力,應再為送達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已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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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收件人「耍賴不簽收」,公文書就永遠無法生效,那麼行政機關的效率會發生什麼問題?當郵務人員已經跑了一趟,且文件也已經實質放在對方門口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個送達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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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反應還不遲鈍。
- 法條理解?: 別以為答對就多厲害,這不過是行政程序法裡,「留置送達」最基礎的概念罷了。郵務人員都送到府上了,訴願人還「無正當理由」在那邊裝傻拒收?法律才沒空陪他玩這種把戲。文件一丟在那邊,就是送達成功,懂嗎?這是為避免那些心懷不軌的傢伙惡意規避,送達制度的安定性,需要你來提醒?真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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