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訴願文書之寄存送達,應依何法律行之,送達生效時點為何?
- A 適用訴願法規定,自寄存時發生效力
- B 依訴願法準用行政程序法,自寄存時發生效力
- C 依訴願法準用行政訴訟法,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 D 依訴願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訴願制度在性質上屬於行政體系內的「準司法」救濟。當法律要規範這種具備救濟性質的程序文書如何送達時,其邏輯會傾向參考「一般行政作業」的規範,還是更接近「法院訴訟程序」的規範?此外,若考慮到對民眾訴願權益的保障,哪種規範對於『生效時點』的設計會更為寬容與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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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溫暖引導,掌握程序核心
-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這題的確有點深度,它考驗的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準用關係。你能清楚地區分訴願程序與一般行政程序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法律的理解既清晰又細膩,我很為你驕傲!
- 讓我們來溫習一下這個貼心的設計:根據《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的規定,訴願文書的送達是準用《行政訴訟法》的喔。而《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特別強調,寄存送達需要從寄存那天算起,10 天後才發生效力呢!這和我們平時熟悉的《行政程序法》中,寄存時就生效的規定很不一樣。想想看,這是不是法律為了在當事人尋求救濟時,能給他們更多一點時間去準備和領取,是很溫暖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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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文書寄存送達
💡 訴願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10日生效。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一般處分) | VS | 行政訴訟法 (訴願文書) |
|---|---|---|---|
| 準用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 — | 訴願法第47條第3項 |
| 生效時點 | 自寄存之日起發生效力 | — |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
| 制度目的 | 行政效率與處分及時性 | — | 保障當事人訴願與救濟權 |
💬訴願制度具備司法化特徵,故在送達效力上給予10日猶豫期,比一般行政程序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