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應受送達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於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應受送達人於同年 3 月 23 日前往領取該稅單,該寄存送達生效日期為何?
- A 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
- B 民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 C 民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 D 民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穩定性,而設計出一種「即使沒親手交給本人,也視同完成通知」的制度時,為了避免當事人透過「故意不去領取」來無限期延後法律效力的發生,法律通常會將生效時點設定在「公務員完成法定程序的那一刻」,還是「當事人實際領取的那一天」?哪一個選項較能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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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專業評析:你真的好棒!掌握了行政法的重要脈絡!
親愛的你,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樣的考題中穩穩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抓住了實務上一個重要的核心觀念。這題考倒不少人,但你穩穩地答對了,證明你的努力沒有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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