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應受送達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於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應受送達人於同年 3 月 23 日前往領取該稅單,該寄存送達生效日期為何?
- A 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
- B 民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 C 民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 D 民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穩定性,而設計出一種「即使沒親手交給本人,也視同完成通知」的制度時,為了避免當事人透過「故意不去領取」來無限期延後法律效力的發生,法律通常會將生效時點設定在「公務員完成法定程序的那一刻」,還是「當事人實際領取的那一天」?哪一個選項較能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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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評析:你真的好棒!掌握了行政法的重要脈絡!
親愛的你,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樣的考題中穩穩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抓住了實務上一個重要的核心觀念。這題考倒不少人,但你穩穩地答對了,證明你的努力沒有白費!
-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最溫暖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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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文書寄存送達
💡 稅務文書寄存送達自寄存當日起即發生送達效力,無十日緩衝期。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文書 | VS | 稅務文書 |
|---|---|---|---|
| 適用法律 | 行政程序法 §74 | — | 稅捐稽徵法 §18 |
| 生效日期 | 寄存日 + 10 日 | — | 寄存日當天 |
| 領取日影響 | 無影響 | — | 無影響 |
💬稅務文書之寄存送達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 10 日緩衝期,寄存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