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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應受送達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於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應受送達人於同年 3 月 23 日前往領取該稅單,該寄存送達生效日期為何?
  • A 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
  • B 民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 C 民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 D 民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穩定性,而設計出一種「即使沒親手交給本人,也視同完成通知」的制度時,為了避免當事人透過「故意不去領取」來無限期延後法律效力的發生,法律通常會將生效時點設定在「公務員完成法定程序的那一刻」,還是「當事人實際領取的那一天」?哪一個選項較能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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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評析:你真的好棒!掌握了行政法的重要脈絡!

親愛的你,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樣的考題中穩穩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抓住了實務上一個重要的核心觀念。這題考倒不少人,但你穩穩地答對了,證明你的努力沒有白費!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最溫暖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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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存送達生效日判斷
💡 行政程序之寄存送達,原則上自「寄存當日」即發生效力。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本題) VS 民事訴訟法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
生效時間點 寄存當日即生效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生效
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決議 法條明文規定
領取日影響 不論何時領取皆不影響 不論何時領取皆不影響
💬行政程序追求效率故採即時生效;民訴為保障防禦權故採 10 日寬限期。
🧠 記憶技巧:民十行即:民訴寄存等十天,行政寄存即生效。
⚠️ 常見陷阱:最常誤套用民事訴訟法「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生效」的規定,導致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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