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但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對應受送達人為公示送達。關於此送達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未送達於當事人本人,不發生送達之效果
- B 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
- C 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 D 自公告黏貼於公告欄最後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真的找不到當事人(處所不明),必須透過『公告』來強行推定對方已經收到文件時,法律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保障當事人知悉權」,通常會設定一段『法定等待期』。你認為這段等待期,在法律實務上通常會設定為多少天,才足以讓社會大眾認可這份文件已經『視同送達』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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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看詳解?
- 觀念驗證: 你的選項正確,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公示送達的生效期限死板得很:原則上自公告日起經過 20 日 生效;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必須等到最後刊登之日起算 20 日;若是依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的公示送達,必須經過 60 日 才生效;至於第 79 條的公示送達,則是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算。連這點法條細節都搞不清,你還想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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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之效力
💡 公示送達原則自公告日起算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 比較維度 | 國內公示送達 | VS | 國外公示送達 |
|---|---|---|---|
| 生效期間 | 自公告日起經 20 日 | — | 自公告日起經 60 日 |
| 公告方式 | 黏貼公告欄 (必備) | — | 黏貼公告欄 (必備)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第 81 條前段 | — | 行程法第 81 條後段 |
💬國內 20 日、國外 60 日,第二次送達均為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