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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但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對應受送達人為公示送達。關於此送達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未送達於當事人本人,不發生送達之效果
  • B 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
  • C 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 D 自公告黏貼於公告欄最後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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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真的找不到當事人(處所不明),必須透過『公告』來強行推定對方已經收到文件時,法律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保障當事人知悉權」,通常會設定一段『法定等待期』。你認為這段等待期,在法律實務上通常會設定為多少天,才足以讓社會大眾認可這份文件已經『視同送達』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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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1. 驗證觀念? 你總算沒選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公示送達嘛,國內就是公告之日起,乖乖等個 20 日才生效。如果是送去國外,那慢點,60 日。別以為第 80 條說什麼刊登公報或新聞紙就能混淆視聽,公告欄黏貼才是決定效力起點的本質,這點常識你該有吧?
  2. 難度? 嗯,也就個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不過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楚「一般送達」、「公示送達」和「法規生效日」這些基礎規定。你能記得住那該死的 20 日,算是沒白讀。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這些小細節,還算有點記憶力,值得嘉許,但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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