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祭祀公業之代表人有甲、乙二人者,應向甲、乙二人送達
- B 向 12 歲之人為送達者,原則上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 C 向彰化縣政府為送達者,應向其縣長為之
- D 應受送達之甲居住於臺北市,而於新竹市工作,得向甲之新竹市工作處所為送達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團體有數位負責人,為了避免法院因為其中一位負責人出國、生病而導致公文遲遲無法合法送達,進而拖累整個訴訟進度,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送達效力』時,會傾向要求『通知到所有人』才算數,還是『通知到其中一位』就足以代表該團體收受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4 條第 3 項,對於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選項 (A) 提到「應向甲、乙二人送達」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效率,避免因其中一人無法送達而延宕程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應(必須)」與「得(可以)」的細微差別。許多考生會誤以為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必須全員送達,但法律在程序效率上做了權衡。
行政訴訟文書送達
💡 解析不同對象(機關、多人代表、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定送達規則
| 比較維度 | 多人代表/法代 | VS | 政府機關 |
|---|---|---|---|
| 法條依據 | 行訴法第65、66條 | — | 行訴法第68條 |
| 應送達對象 | 任一代表人或法代 | — | 該機關首長 |
| 常見錯誤 | 誤認須向全體送達 | — | 誤認向基層承辦人 |
💬多人代表時採單獨效力原則,送達一人即合法,無需全體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