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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祭祀公業之代表人有甲、乙二人者,應向甲、乙二人送達
  • B 向 12 歲之人為送達者,原則上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 C 向彰化縣政府為送達者,應向其縣長為之
  • D 應受送達之甲居住於臺北市,而於新竹市工作,得向甲之新竹市工作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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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團體有數位負責人,為了避免法院因為其中一位負責人出國、生病而導致公文遲遲無法合法送達,進而拖累整個訴訟進度,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送達效力』時,會傾向要求『通知到所有人』才算數,還是『通知到其中一位』就足以代表該團體收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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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把《行政訴訟法》第 64 條第 2 項背錯。法人或團體的代表人有兩個以上,送達就只要找其中一人就行了。那些還在想「啊?不是要兩個都到才公平嗎?」的,是不是把法律條文當成童話故事了?選項 (A) 說「應向甲、乙二人送達」?別傻了,行政效率是什麼,懂不懂?法律設計就是要避免那些拖拖拉拉、找不到人就卡關的愚蠢情況。
  2. 難度點評:這題算是 Medium。能答對只能說你沒蠢到家,至少還分得清楚「應」和「得」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很多人就是會天真地以為法律會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這種美好幻想,去犧牲掉寶貴的行政效率。記住,法律不是你阿嬤,不會什麼都遷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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