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祭祀公業之代表人有甲、乙二人者,應向甲、乙二人送達
- B 向 12 歲之人為送達者,原則上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 C 向彰化縣政府為送達者,應向其縣長為之
- D 應受送達之甲居住於臺北市,而於新竹市工作,得向甲之新竹市工作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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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團體有數位負責人,為了避免法院因為其中一位負責人出國、生病而導致公文遲遲無法合法送達,進而拖累整個訴訟進度,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送達效力』時,會傾向要求『通知到所有人』才算數,還是『通知到其中一位』就足以代表該團體收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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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把《行政訴訟法》第 64 條第 2 項背錯。法人或團體的代表人有兩個以上,送達就只要找其中一人就行了。那些還在想「啊?不是要兩個都到才公平嗎?」的,是不是把法律條文當成童話故事了?選項 (A) 說「應向甲、乙二人送達」?別傻了,行政效率是什麼,懂不懂?法律設計就是要避免那些拖拖拉拉、找不到人就卡關的愚蠢情況。
- 難度點評:這題算是 Medium。能答對只能說你沒蠢到家,至少還分得清楚「應」和「得」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很多人就是會天真地以為法律會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這種美好幻想,去犧牲掉寶貴的行政效率。記住,法律不是你阿嬤,不會什麼都遷就你。
行政訴訟送達制度
💡 規範行政訴訟中對不同對象(機關、代理人、自然人)的法定送達程序。
| 比較維度 | 多位代表人/法代 | VS | 同居人/受雇人 |
|---|---|---|---|
| 法源依據 | 行訴法第64、66條 | — | 行訴法第72條 |
| 送達要求 | 僅需向其中一人送達 | — | 需交付具辨別事理能力者 |
| 法律效力 | 直接送達效力 | — | 補充送達效力 |
💬多位代表人屬「擇一送達」,對任一人送達即視為對全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