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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祭祀公業之代表人有甲、乙二人者,應向甲、乙二人送達
  • B 向 12 歲之人為送達者,原則上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 C 向彰化縣政府為送達者,應向其縣長為之
  • D 應受送達之甲居住於臺北市,而於新竹市工作,得向甲之新竹市工作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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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團體有數位負責人,為了避免法院因為其中一位負責人出國、生病而導致公文遲遲無法合法送達,進而拖累整個訴訟進度,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送達效力』時,會傾向要求『通知到所有人』才算數,還是『通知到其中一位』就足以代表該團體收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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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4 條第 3 項,對於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選項 (A) 提到「應向甲、乙二人送達」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效率,避免因其中一人無法送達而延宕程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應(必須)」與「得(可以)」的細微差別。許多考生會誤以為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必須全員送達,但法律在程序效率上做了權衡。
📝 行政訴訟文書送達
💡 解析不同對象(機關、多人代表、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定送達規則
比較維度 多人代表/法代 VS 政府機關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65、66條 行訴法第68條
應送達對象 任一代表人或法代 該機關首長
常見錯誤 誤認須向全體送達 誤認向基層承辦人
💬多人代表時採單獨效力原則,送達一人即合法,無需全體送達。
🧠 記憶技巧:代表多人、法代多人,皆為一人即成;機關送達,首長為準。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應向全體送達」的錯誤敘述。實則只要有數名代表人或法代,送達其中一人即合法。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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