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須再次提出申請
- B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下午為期間末日
- C 申請人因不諳法令,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得申請回復原狀
- D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訂定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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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想向政府機關申請一項權利,但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審核期限。為了不讓行政機關無限期拖延,也為了讓你對申請流程有確定的預期,法律在行政程序的制度設計上,應該課予機關什麼樣的「主動公告義務」來保障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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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期間」與「程序保障」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選項中的文字陷阱所迷惑。
行政機關處理期間之法定義務
在行政法實務中,為了落實行政程序的透明度與效率,並保障人民的期待利益,《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予以公告。若法規未另外規定,且機關也未特別訂定處理期間者,原則上處理期間為兩個月。這項規定確保了行政作為的預測可能性,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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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期間規定
💡 掌握行政程序期間計算、移送效果及回復原狀之法定要件。
- 誤向無管轄機關申請,視為自始向有管轄者提出(行程法第17條)。
- 期間末日為休假日者,以次日(上班日)為末日(行程法第48條)。
- 回復原狀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含不諳法令(行程法第50條)。
- 行政機關應訂定申請處理期間,未訂定者為2個月(行程法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