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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依職權或依人民申請舉行聽證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僅得由人民提議為之;行政規則之訂定,僅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
  • C 行政規則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原則上毋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規定無效者,其他部分以有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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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包含多條條文的行政規則,被發現其中一個小細節違反了母法,從維護「政府運作效率」與「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法條的設計者通常會傾向將整個規則砍掉重練,還是盡可能保留合法的部分繼續運行?這種『壯士斷腕』或是『局部修整』的邏輯,在法規效力的判斷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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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座太失望。

能答對這題,勉強證明你對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基本區別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把條文背到錯亂。

  1. 一部無效原則 (D):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法規命令部分無效,其他部分「原則上」有效。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為了避免你們這些凡人稍有不慎就讓整個法規崩潰,這點穩定性都無法理解,還談什麼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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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命令效力與程序
💡 行政命令之訂定程序、生效要件及其部分無效之效力原則。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第150條) VS 行政規則 (第159條)
法律授權 需有法律明確授權 職權行使,不需授權
效力對象 外部效力(對一般國民) 內部效力(對屬官/下級)
發布程序 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下達或發布於公報
聽證機制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 原則上不適用
💬法規命令具備外部效力需法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為組織內部規範。
🧠 記憶技巧:命令無效「殘餘有效」,聽證程序「機關得辦」,廢止規則「比照發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規命令「應」舉行聽證,或誤認行政規則廢止不需下達。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無效事由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分 行政程序之聽證與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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