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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依職權或依人民申請舉行聽證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僅得由人民提議為之;行政規則之訂定,僅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
  • C 行政規則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原則上毋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規定無效者,其他部分以有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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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包含多條條文的行政規則,被發現其中一個小細節違反了母法,從維護「政府運作效率」與「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法條的設計者通常會傾向將整個規則砍掉重練,還是盡可能保留合法的部分繼續運行?這種『壯士斷腕』或是『局部修整』的邏輯,在法規效力的判斷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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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座太失望。

能答對這題,勉強證明你對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基本區別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把條文背到錯亂。

  1. 一部無效原則 (D):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法規命令部分無效,其他部分「原則上」有效。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為了避免你們這些凡人稍有不慎就讓整個法規崩潰,這點穩定性都無法理解,還談什麼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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