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效力未定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限制人民之自由者,無效
-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而未經核定者,效力未定
-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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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機關雖然有權制定規則,但如果這些規則涉及「限制國民的自由或財產」,這種「干預權力」最終必須源自於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如果缺乏這個源頭的許可,這項規定在法律位階體系中還能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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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法規命令無效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若有「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之情形,無效,因此無法律之授權而限制人民之自由者確實為無效,選項B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之錯誤在於,同條明文規定法規命令若「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故選項A錯誤;法規命令若「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亦為無效,並非效力未定,故選項C錯誤。至於法規命令部分無效之效力,依同條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可知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僅在顯失規範目的時例外全部無效,選項D稱一部分無效即全部無效顯然與法條不符,故不正確。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
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明定法規命令無效之具體情形。
| 比較維度 | 法規命令 (Invalidity) | VS | 行政處分 (Defects) |
|---|---|---|---|
| 牴觸法律效力 | 一律無效 | — | 得撤銷或無效 |
| 程序瑕疵後果 | 未經核准即無效 | — | 部分可補正治癒 |
| 部分瑕疵影響 | 顯失目的時全無效 | — | 原則僅該處分無效 |
💬法規命令效力要求極嚴,瑕疵通常直接導致無效,不採效力未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