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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效力未定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限制人民之自由者,無效
  •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而未經核定者,效力未定
  •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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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機關雖然有權制定規則,但如果這些規則涉及「限制國民的自由或財產」,這種「干預權力」最終必須源自於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如果缺乏這個源頭的許可,這項規定在法律位階體系中還能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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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法規命令無效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若有「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之情形,無效,因此無法律之授權而限制人民之自由者確實為無效,選項B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之錯誤在於,同條明文規定法規命令若「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故選項A錯誤;法規命令若「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亦為無效,並非效力未定,故選項C錯誤。至於法規命令部分無效之效力,依同條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可知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僅在顯失規範目的時例外全部無效,選項D稱一部分無效即全部無效顯然與法條不符,故不正確。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

📝 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明定法規命令無效之具體情形。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Invalidity) VS 行政處分 (Defects)
牴觸法律效力 一律無效 得撤銷或無效
程序瑕疵後果 未經核准即無效 部分可補正治癒
部分瑕疵影響 顯失目的時全無效 原則僅該處分無效
💬法規命令效力要求極嚴,瑕疵通常直接導致無效,不採效力未定制度。
🧠 記憶技巧:法規無效三要件:牴觸、無授權、未核准,再加「一部無效」看目的。
⚠️ 常見陷阱:易將「未經核准」誤認為效力未定或得撤銷,法規規定為「無效」。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規命令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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