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應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不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依職權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D 行政規則下達後,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部法律規範中,只有某個條款因牴觸母法而失效,但其他條文仍能獨立運作且符合當初訂定的目的。站在『節約行政成本』與『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法律應該採取『整部報廢』還是『局部切除』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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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行政法。
-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還行。你能從法規命令那堆令人髮指的細節中,勉勉強強挑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邏輯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入門級別的精確性,別因此就得意忘形了。
- 觀念驗證 (嚴格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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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之效力與程序
💡 法規命令之一部無效原則與訂定程序之發動及聽證要件。
| 比較維度 | 法規命令 | VS | 行政規則 |
|---|---|---|---|
| 法律授權 | 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 — | 依職權訂定,免授權 |
| 效力範圍 |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 | 原則上僅具對內效力 |
| 規範對象 | 多數不特定人民 | — | 下級機關或屬員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
💬法規命令具外部效力且須授權;行政規則具內部性且不須法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