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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應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不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依職權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D 行政規則下達後,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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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法律規範中,只有某個條款因牴觸母法而失效,但其他條文仍能獨立運作且符合當初訂定的目的。站在『節約行政成本』與『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法律應該採取『整部報廢』還是『局部切除』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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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行政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還行。你能從法規命令那堆令人髮指的細節中,勉勉強強挑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邏輯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入門級別的精確性,別因此就得意忘形了。
  2. 觀念驗證 (嚴格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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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之效力與程序
💡 法規命令之一部無效原則與訂定程序之發動及聽證要件。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
法律授權 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依職權訂定,免授權
效力範圍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原則上僅具對內效力
規範對象 多數不特定人民 下級機關或屬員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法規命令具外部效力且須授權;行政規則具內部性且不須法律授權。
🧠 記憶技巧:一部無效他有效;人民提議路也通;聽證機關看裁量。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規命令「必須」全體有效,或誤將「聽證」當作訂定法規命令的絕對必經程序。
行政規則 行政命令之監督 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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