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停止營業20日之行政處分,其20日應如何計算?
- A 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B 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 C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1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D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1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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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對你下達了一個會損及你權益的限期處分(例如受罰),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讓這個處分「儘早結束」還是「因為遇到假日而往後延長」?而在起算當天,是「當作第一天」還是「隔天才開始算」對受處分人比較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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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不利處分」的期間計算!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中較為細膩的「期間計算」例外規定,你能精準區分一般期間與負擔性處分的差異,顯見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5 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對人民不利者(如停止營業),採取「早算早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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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間之計算
💡 區分一般程序期間與具有連續性之處分期間計算差異。
| 比較維度 | 一般程序期間 (如救濟期間) | VS | 連續性處分期間 (如停業) |
|---|---|---|---|
| 始日計算 | 原則不計算在內 | — | 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
| 末日遇假日 | 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 | — | 照計 (不順延)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48第2、4項 | — | 行政程序法§48第2、4項但書 |
💬連續性處分(停業、拘留等)採嚴格計算,不因假日而延長或縮短實質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