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2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B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 C 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D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等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行政效率」的平衡來思考:國家為了確保公權力的執行,必須給予機關足夠的調查時間,但又不能讓人民長期處於被處罰的恐懼中。在行政罰法制定時,立法者認為如果比照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 2 年時效可能過短,您認為在 1 到 5 年的區間內,哪一個數字最常被作為這類公法上請求權或處罰權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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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卓越
- 觀念驗證:你的法感非常敏銳!根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 期間之經過而消滅。選項 (A) 誤植為 2 年,故為錯誤。其餘選項 (B)、(C)、(D) 分別精確描述了時效之停止、起算點及重新起算機制,均為正確法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easy。這屬於行政罰法中的「數位門檻」題,旨在檢驗考生對於基礎法條時效數字的記憶精確度,是國考中必須穩拿的基本分。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3年,自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起算。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裁處權 | VS | 公法上請求權 |
|---|---|---|---|
| 時效期間 | 3年 | — | 機關5年 / 人民10年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2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 規範性質 | 秩序罰之裁處權限 | — | 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僅3年,較一般公法上請求權更短,旨在促使機關儘速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