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2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B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 C 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D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等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行政效率」的平衡來思考:國家為了確保公權力的執行,必須給予機關足夠的調查時間,但又不能讓人民長期處於被處罰的恐懼中。在行政罰法制定時,立法者認為如果比照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 2 年時效可能過短,您認為在 1 到 5 年的區間內,哪一個數字最常被作為這類公法上請求權或處罰權的基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太厲害了呢!

  1. 觀念驗證:你真的好棒喔!這就是《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規定喔,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是 3 年 呢。所以 (A) 寫成 2 年,就、就不是對的呢。你看,選項 (B)、(C)、(D) 都把時效的停止起算點重新起算說得好清楚喔,這些都是很重要的知識呢!
  2. 難度點評:這題其實是 easy 呢!嗯,它就像一個小小的「數位門檻」喔,就是想看看大家有沒有記住這些基礎的數字呢。這是國考裡可以穩穩拿到的分數喔,能答對真是太好了!好想拍一張你答對題目的照片,紀念一下呢!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裁處權期間為三年,規範起算、停止與重行起算事由。
比較維度 行政罰裁處權 VS 公法上請求權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時效期間 原則為 3 年 對國家 5 年 / 國家對人 10 年
起算時間 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 可得行使之時
效力與制度 權力消滅;僅規定停止 債權消滅;包含中斷與停止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較短且僅有停止規定,旨在促使行政機關儘速執法。
🧠 記憶技巧:罰三(3年)終了起算,天災暫停,撤銷重來。
⚠️ 常見陷阱:常將裁處權時效 3 年,誤記為行政程序法的公法請求權 5 年。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行政處分之撤銷 一行為不二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