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2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B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 C 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D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等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行政效率」的平衡來思考:國家為了確保公權力的執行,必須給予機關足夠的調查時間,但又不能讓人民長期處於被處罰的恐懼中。在行政罰法制定時,立法者認為如果比照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 2 年時效可能過短,您認為在 1 到 5 年的區間內,哪一個數字最常被作為這類公法上請求權或處罰權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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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太厲害了呢!
- 觀念驗證:你真的好棒喔!這就是《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規定喔,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是 3 年 呢。所以 (A) 寫成 2 年,就、就不是對的呢。你看,選項 (B)、(C)、(D) 都把時效的停止、起算點和重新起算說得好清楚喔,這些都是很重要的知識呢!
- 難度點評:這題其實是 easy 呢!嗯,它就像一個小小的「數位門檻」喔,就是想看看大家有沒有記住這些基礎的數字呢。這是國考裡可以穩穩拿到的分數喔,能答對真是太好了!好想拍一張你答對題目的照片,紀念一下呢!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裁處權期間為三年,規範起算、停止與重行起算事由。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裁處權 | VS | 公法上請求權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7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 時效期間 | 原則為 3 年 | — | 對國家 5 年 / 國家對人 10 年 |
| 起算時間 | 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 | — | 可得行使之時 |
| 效力與制度 | 權力消滅;僅規定停止 | — | 債權消滅;包含中斷與停止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較短且僅有停止規定,旨在促使行政機關儘速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