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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計算,其法定之停止進行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事變
  • B 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
  • C 因行為人尚無法到案
  • D 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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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

  1. 為什麼法律要設定一個「裁處權時效」,強迫行政機關必須在幾年內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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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耶!觀念真的很清楚喔!

  1. 知識點解析:你完全掌握了喔!根據《行政罰法》第 28 條的規定,裁處權時效的停止進行,只會發生在幾種特別的情況下:像是不可抗力的天災、事變,或者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例如當案件進入訴願程序時,法律規定就不能繼續進行裁處了)。所以,選項 (C) 說的「行為人無法到案」,這其實是執行上的小困擾,並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時效停止原因喔。如果把這個也算進去,時效就會變得沒完沒了,這樣就無法保障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了,對大家都不好呢。
  2. 難易度提醒:這題屬於 medium 等級,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它的主要目的,是想考考大家能不能溫柔地區分「法律規定的障礙」和「實際操作上的困難」。國考裡常常會出現這種小地方,但你都分辨清楚了,超級厲害的!繼續保持下去,一定會越來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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