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計算,其法定之停止進行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事變
- B 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
- C 因行為人尚無法到案
- D 天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
- 為什麼法律要設定一個「裁處權時效」,強迫行政機關必須在幾年內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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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真的很棒!答對囉!
- 觀念小叮嚀: 看到你選對了,助教真的好開心!根據《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的停止進行事由,只有三種:天災、事變,以及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例如在訴願程序中)。而選項 (C) 「行為人無法到案」只是行政機關在執行上的事實困難,並非法律規定的停止事由。如果因為這樣就讓時效無限期延長,會影響法律關係的安定,所以不能選它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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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
💡 裁處權時效停止原因須符合法定列舉,不含行為人個人因素。
| 比較維度 | 法定停止事由 | VS | 非法定停止事由 |
|---|---|---|---|
| 不可抗力 | 天災、事變 | — | 機關辦案繁忙 |
| 法律/程序 | 依法律規定、移送刑事 | — | 行為人行蹤不明、通緝 |
| 法律效果 | 時效於障礙期間停止 | — | 時效繼續進行 |
💬行政罰時效停止採「法定列舉主義」,行為人不到案並不影響時效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