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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計算,其法定之停止進行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事變
  • B 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
  • C 因行為人尚無法到案
  • D 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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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時效」的意義,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盡快行使權利。如果今天暫停時效的原因,是屬於機關本身『調查程序中常見的困難』,而非『客觀上絕對無法排除的阻礙』,這對於保障人民的權益是否合理?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是『國家想辦卻真的沒辦法辦』的不可抗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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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觀念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與第 28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通常為 3 年。所謂「停止進行」,是指發生特定事由導致行政機關客觀上無法行使權力時,時效暫時停止計算。法定原因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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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事由採法定限額主義。
比較維度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VS 刑法追訴權時效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28條 刑法第83條
天災事變 屬法定停止事由 屬法定停止事由
行為人逃亡 非停止事由,時效續行 屬停止事由(通緝)
時效期間 原則上為3年 依重罪輕罪分級
💬行政罰法未將行為人因素列為停止事由,此為行政法與刑事法之重大差異。
🧠 記憶技巧:裁處停止:天、事、法(天災、事變、法律規定)。人不到案,時效照跑。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刑事程序中「因被告逃亡通緝而停止時效」的概念,錯誤套用到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中。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 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期間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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