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計算,其法定之停止進行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事變
- B 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
- C 因行為人尚無法到案
- D 天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時效」的意義,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盡快行使權利。如果今天暫停時效的原因,是屬於機關本身『調查程序中常見的困難』,而非『客觀上絕對無法排除的阻礙』,這對於保障人民的權益是否合理?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是『國家想辦卻真的沒辦法辦』的不可抗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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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 大力肯定: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觀念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與第 28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通常為 3 年。所謂「停止進行」,是指發生特定事由導致行政機關客觀上無法行使權力時,時效暫時停止計算。法定原因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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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事由採法定限額主義。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VS | 刑法追訴權時效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28條 | — | 刑法第83條 |
| 天災事變 | 屬法定停止事由 | — | 屬法定停止事由 |
| 行為人逃亡 | 非停止事由,時效續行 | — | 屬停止事由(通緝) |
| 時效期間 | 原則上為3年 | — | 依重罪輕罪分級 |
💬行政罰法未將行為人因素列為停止事由,此為行政法與刑事法之重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