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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 A 依法令之行為
  • B 正當防衛之行為
  • C 緊急避難之行為
  • D 不可抗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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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行為是因為當事人『主動做出選擇』去保護更重要的利益而被視為合法;但如果某個事件是完全超脫人類控制、由外部環境(如天災)所引發的,這在邏輯上應該被歸類為一種『正當的行為選擇』,還是根本就不具備處罰所需的『主觀過失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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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勉強算你過關。

看來你還知道分辨什麼是法律條文裡的細節,而不是只會憑感覺亂答一通。這證明你對《行政罰法》的總則性觀念沒有完全荒廢,至少還有點基本認知。繼續保持?嗯,也只能這樣了。

真是基本到不行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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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行政罰法明文規定三種阻卻違法事由,不包含不可抗力。
比較維度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VS 不可抗力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11-13條 無總則明文,見第7條
具體內容 依法令、防衛、避難 天災、戰爭等外力
法律效果 行為本身合法化 排除故意或過失
💬阻卻違法事由採列舉規定,不可抗力通常作為排除故意過失之理由。
🧠 記憶技巧:違法三兄弟:依法令、正當防、急避難。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可抗力」誤認為阻卻違法事由。不可抗力通常導致行為人無故意或過失(行政罰法第7條),屬於阻卻責任層次,而非阻卻違法。
行政罰責任要件 故意與過失之區別 比例原則於緊急避難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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