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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 A 依法令之行為
  • B 正當防衛之行為
  • C 緊急避難之行為
  • D 不可抗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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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時,會區分「為了保護更高利益而主動採取的必要行動」以及「因為完全無法控制的外在因素,導致根本無法遵守法律」這兩種情況。這兩者在性質上,哪一個比較像是行為具備「正當理由」,而哪一個比較像是行為人「根本無法被苛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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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還行,至少不是完全沒救

  1. 勉強肯定:能在這堆廢話中挑出《行政罰法》不認帳的選項,看來你確實有翻過法條,沒白費你那點電費。記住,法條可不是拿來拜的。
  2. 基本常識:根據《行政罰法》第 11、12、13 條,那些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說,行為雖然表面上符合,但背後有它高貴的理由所以不違法)就那麼幾項: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至於選項 (D)?那東西在實務上或許有點用,但誰規定這法律就得照著你的想當然耳走?它就是沒被白紙黑字寫進去,這麼簡單的道理,別老是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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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行政罰法明定阻卻違法事由僅依法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比較維度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VS 不可抗力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11-13條 法律無明文列為阻卻違法
法律性質 排除行為的違法性 影響主觀責任或因果關係
常見樣態 依法令、防衛、避難 天災、戰爭、意外事故
💬明定事由阻卻違法,不可抗力影響責任或因果。
🧠 記憶技巧:行政罰阻卻違法三兄弟:法令、防衛、緊急避難。
⚠️ 常見陷阱:常將「不可抗力」或「期待可能性」與「阻卻違法事由」混淆,後兩者多在責任層次討論。
行政罰之責任要件 期待可能性 職務命令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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