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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行政罰法對於裁處權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B 裁罰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時起算
  • C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經法院裁判緩刑,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 D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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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持續違法狀態長達一個月,如果法律規定追訴期的「倒數計時」從他『踏出錯誤第一步的那一刻』就開始算,而不論他後來是否還在持續違法,這樣對行政管理的效力會產生什麼影響?你認為『倒數計時』放在哪個時間點啟動,才最符合遏止違法行為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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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沒錯。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不是寫「發生時」,而是「行為終了時」,要是連續行為,那就是「行為完成時」。這種連基本用字都能搞混的陷阱題,你居然沒掉進去,算你走運。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中等吧。三年時效是背多分,但「發生」、「終了」、「完成」這些字眼,要是腦袋不清醒就很容易錯。說穿了,就是在考你讀法條到底有沒有帶腦,不是光看個大概就覺得自己懂了。這次算你勉強過關。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三年,起算點隨行為態樣及刑事裁判而異。
比較維度 一般違規行為 VS 涉及刑事案件
裁處權期間 三年 三年
時效起算點 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 法院刑事裁判確定時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 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固定為3年,但若有刑事程序,起算點會往後延至裁判確定。
🧠 記憶技巧:三年時效終了算,結果在後結果算;刑事裁判確定算,撤銷確定重新算。
⚠️ 常見陷阱:最常考「發生時」與「終了時」的區分。法律規定是「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並非「行為發生時」。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程序法公法上消滅時效 刑罰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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