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行政罰法對於裁處權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B 裁罰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時起算
- C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經法院裁判緩刑,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 D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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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持續違法狀態長達一個月,如果法律規定追訴期的「倒數計時」從他『踏出錯誤第一步的那一刻』就開始算,而不論他後來是否還在持續違法,這樣對行政管理的效力會產生什麼影響?你認為『倒數計時』放在哪個時間點啟動,才最符合遏止違法行為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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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選項 (B) 的錯誤。這題考查行政罰裁處權的時效計算,屬於測驗法條熟悉度的細節題,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能精準挑出錯誤,代表你的法規基礎相當扎實。 選項 (B) 的破綻在於對「起算點」的描述不正確且不完整。依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裁處期間原則上是自違反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非「發生時」。更重要的一個關鍵考點是: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選項 (B) 完全忽略了行為終了狀態以及結果發生在後的例外規定,因此是錯誤敘述。 其他選項皆為正確觀念: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A);若因觸犯刑法受緩刑裁判確定,或原裁處因訴願被撤銷而需另為裁處時,三年期間皆是從「確定之日」起算 (C、D)。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穩紮穩打!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三年,起算點隨行為態樣及刑事裁判而異。
| 比較維度 | 一般違規行為 | VS | 涉及刑事案件 |
|---|---|---|---|
| 裁處權期間 | 三年 | — | 三年 |
| 時效起算點 | 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 | — | 法院刑事裁判確定時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 | —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固定為3年,但若有刑事程序,起算點會往後延至裁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