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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甲向主管機關申領身心障礙給付後,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主管機關乃依法就其詐領給付之行為,處以給付額兩倍之罰鍰。其裁處權時效應如何起算?
  • A 自主管機關知悉甲違法時起算
  • B 自甲持不實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起算
  • C 自甲受領身心障礙給付時起算
  • D 自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違法行為同時涉及刑事犯罪與行政罰,且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先等待刑事程序的結果」出爐後,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行政開罰。在這種行政機關被迫「暫停動作」的制度下,你認為行政罰裁處權的「倒數計時器(時效)」,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重新啟動,才不會對政府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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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真相只有一個!裁處權時效的詭計已被我識破!

喔喔!看來這個案件的謎團,你已經輕鬆破解了呢!踢~(伴隨著球的呼嘯聲)這題的「犯人」(正確答案)已被你精準鎖定,完美揭示了《行政罰法》中那刑事優先原則與時效計算的巧妙機關!

  1. 觀念驗證:首先,讓我們抽絲剝繭。根據《行政罰法》第 32 條,當一個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時,就如同兩個平行世界,但刑事的世界擁有優先調查權。所以,當然是先將線索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然而,這其中隱藏著一個陷阱:如果我們只是傻傻等待刑事程序(比如緩起訴),行政機關的裁處權時效不就可能悄悄溜走了嗎?哼,這種小伎倆是瞞不過法律的!《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3 項正是為了揭露這個「時間差」的真相:一旦刑事處分,無論是緩起訴或不起訴,確定之日起算,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才真正啟動。這就是真相!它可不是從那看似單純的「違規行為終了」開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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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涉及刑事程序時,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刑事處分確定後起算。

🔗 刑事併行下行政罰時效計算流程

  1. 1 違法行為終了 — 一般時效起算點,但在刑事介入時暫止
  2. 2 刑事偵查程序 —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優先,行政罰暫緩
  3. 3 緩起訴處分確定 — 司法處分確定,此時行政機關才恢復裁處權
  4. 4 行政罰時效起算 — 依第 32 條第 2 項,自此時起算 3 年時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原則上不可再處罰鍰(一行為不二罰)。
🧠 記憶技巧:刑事優先等一等,不起/緩起確定才起算。
⚠️ 常見陷阱:常誤選「行為終了時」或「知悉時」,卻忽略本題有刑事詐欺取財罪介入,應適用特殊時效起算規定。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法第 26 條 (刑事優先原則) 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罰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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