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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後經過 2 年 6 個月,行政機關仍未予以裁罰。後因發生強烈地震,行政
機關中斷辦公 1 個月。行政機關對甲之裁處權於何時消滅?
  • A 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5 個月
  • B 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6 個月
  • C 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2 年 6 個月
  • D 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政府必須在一個總時限內完成工作,但中間發生了無法抗拒的意外導致工作被迫「暫停」,當意外結束、按鈕重新按下時,你認為政府應該獲得一個「全新的完整時限」,還是應該把原本還沒走完的「剩餘時間」跑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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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相對細膩的時效計算概念,你能準確判斷出時效「停止」後的剩餘期間,展現了非常專業的法律素養,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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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處權時效與停止
💡 裁處權時效為3年,遇天災等事由停止,消滅後接續進行。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流程

  1. 1 時效起算 — 違法行為終了起算3年
  2. 2 發生停止事由 — 因天災致使機關停工
  3. 3 原因消滅 — 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
  4. 4 剩餘期間計算 — 3年減去停止前已過時間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罰法第28條第2項關於停止期間逾2年則視為消滅之特別規定。
🧠 記憶技巧:裁處三年行為始,天災暫停扣除止,恢復上班續接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時效停止後會「重新起算」3年,或將裁處權時效(3年)與公法請求權時效(5或10年)混淆。
行政罰之消滅時效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行政執行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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