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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無罪後,關於行政機關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於結果發生時起五年內行使
  • B 應自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行使
  • C 應於違法行為終了後三年內行使
  • D 應自知悉違法行為時五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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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正在進行漫長的刑事審判,行政機關在那段時間內通常無法直接開罰。那麼,為了公平起見,行政機關『可以開始算帳』的時間點,應該是從違法行為結束的那一刻算起,還是要等到法院把事情釐清並做出最後決定後,才給予行政機關一段合理的處理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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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與起算時點。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確認了行政機關的裁處權時效為三年。對於經法院判決無罪等特殊情形,同條規定:「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綜合上述規定可知,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無罪後,行政機關的三年裁處權時效應自該無罪之裁判確定日起算。因此,行政機關應自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行使裁處權,選項B為正確答案。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後,行政罰裁處權自確定日起重新起算三年。

🔗 刑事判決後行政罰裁處時效流轉

  1. 1 違法行為發生 — 依行政罰法第27條開始起算三年時效。
  2. 2 刑事程序開啟 — 依第26條刑罰優先,行政裁處權暫時受限。
  3. 3 刑事判決確定 — 如為無罪、緩刑等裁判確定。
  4. 4 時效重新起算 — 依第27條第3項,自確定日起重新計算三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時效亦自確定日起算。
🧠 記憶技巧:刑事先,行政後;判決確定重算三。
⚠️ 常見陷阱:易誤選「知悉時起算」或誤用法第28條之時效停止概念,忽略第27條之重行起算規定。
刑罰優先原則(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不二罰 裁處權時效之中斷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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