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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無罪後,關於行政機關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於結果發生時起五年內行使
  • B 應自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行使
  • C 應於違法行為終了後三年內行使
  • D 應自知悉違法行為時五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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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正在進行漫長的刑事審判,行政機關在那段時間內通常無法直接開罰。那麼,為了公平起見,行政機關『可以開始算帳』的時間點,應該是從違法行為結束的那一刻算起,還是要等到法院把事情釐清並做出最後決定後,才給予行政機關一段合理的處理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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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32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一個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與行政罰時,依據「刑事優先原則」,行政機關須等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接手。為了保障行政權的行使,法律規定裁處權時效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而時效長度則回歸第 27 條的通則,即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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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處權時效起算
💡 刑事判決確定後,行政裁處權時效自判決確定日起算三年。

🔗 刑事判決後的行政裁處時效鏈

  1. 1 違法行為發生 — 違反行政法義務且涉及刑事責任
  2. 2 刑事優先程序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先行移送刑事偵審
  3. 3 刑事判決確定 — 法院作出無罪、免訴或緩刑確定判決
  4. 4 行政時效起算 — 自判決確定日起算3年裁處權時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行政處分之執行力,時效則為五年(行政執行法第7條)。
🧠 記憶技巧:行政裁處三三三:時效三年,確定日起算也是三年。
⚠️ 常見陷阱:易與一般行政法上請求權時效(五年)混淆,且常誤以為不論刑事結果為何皆自行為終了起算。
一行為不二罰 刑罰優先原則 時效之中斷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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