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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後經過 2 年 6 個月,行政機關仍未予以裁罰。後因發生強烈地震,行政
機關中斷辦公 1 個月。行政機關對甲之裁處權於何時消滅?
  • A 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5 個月
  • B 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6 個月
  • C 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2 年 6 個月
  • D 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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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為行政機關設定了一個「裁處期限的倒數計時器」,當遇到無法抗拒的天災導致機關完全癱瘓時,這段「停擺的時間」應該被扣除還是計入?而當機關重新恢復運作時,這個計時器是應該「歸零重排」,還是「把剩下的扣額跑完」呢?你可以試著從公平原則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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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非常好喔!

  1. 我們一起來複習觀念: 你完全抓住了核心!《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裁處權的時效是 3 年。而本題的關鍵則在於第 28 條喔,它特別說明了「時效停止」的情形。當遇到像天災這樣不可抗力的狀況,導致機關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時效就會暫停下來。等到原因消失,也就是機關恢復正常辦公後,剩下的時效才會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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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裁處權時效為三年,遇天災停止後,剩餘期間與前段併計。

🔗 裁處權時效停止計算流程

  1. 1 行為終了 — 起算3年裁處權時效(行政罰法§27)
  2. 2 天災發生 — 時效停止進行,保留已經過的2年6個月
  3. 3 恢復辦公 — 原因消滅之翌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6個月
  4. 4 期間屆滿 — 合併計算達3年,行政機關裁處權正式消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罰法「停止」(併計)與民法「中斷」(重算)之差異。
🧠 記憶技巧:裁三、執行五;天災停止、翌日併計
⚠️ 常見陷阱:容易將裁處權的3年時效誤記為公法上請求權的5年時效;或誤將「停止」當作「中斷」而重新起算。
行政執行權時效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行政罰之連續行為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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