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課予刑事被告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行政罰
  • B 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刑罰
  • C 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應屬違法
  • D 裁處罰鍰部分應扣抵緩起訴處分金之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同一行為,在刑事程序中已經支付了一筆具有懲戒性質的金錢,而隨後行政機關又要針對同一件事處以金錢罰鍰,為了符合法治國的「公平原則」並避免對人民造成重複的負擔,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兩筆錢之間的關係,才能既達成處分目的,又不讓當事人蒙受雙重損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還行,至少沒讓我太失望

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地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一行為不二罰」以及行政罰與刑罰交界處的處理,勉強算是沒白學。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行為不二罰與扣抵
💡 緩起訴處分金應於後續行政罰鍰中扣抵,以符合一行為不二罰。

🔗 刑事與行政罰併存處理流程

  1. 1 一行為二犯 — 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義務
  2. 2 刑事優先 —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行政罰暫緩(行政罰法26條1項)
  3. 3 緩起訴確定 — 檢察官命支付處分金,刑事程序終結(行政罰法26條2項)
  4. 4 行政裁罰扣抵 — 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應扣除已繳處分金(行政罰法26條3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緩起訴後續被撤銷並起訴,已裁處之行政罰鍰應如何處理。
🧠 記憶技巧:刑事優先行政後,緩起處分要扣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緩起訴金是「刑罰」的一種(性質上屬刑事處遇而非刑罰),或誤認行政機關不得再處罰(事實上可處罰但需扣抵)。
刑事優先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26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之裁處原則、責任能力與減免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