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課予刑事被告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行政罰
- B 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刑罰
- C 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應屬違法
- D 裁處罰鍰部分應扣抵緩起訴處分金之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同一行為,在刑事程序中已經支付了一筆具有懲戒性質的金錢,而隨後行政機關又要針對同一件事處以金錢罰鍰,為了符合法治國的「公平原則」並避免對人民造成重複的負擔,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兩筆錢之間的關係,才能既達成處分目的,又不讓當事人蒙受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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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行,至少沒讓我太失望
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地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一行為不二罰」以及行政罰與刑罰交界處的處理,勉強算是沒白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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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二罰與扣抵
💡 緩起訴處分金應於後續行政罰鍰中扣抵,以符合一行為不二罰。
🔗 刑事與行政罰併存處理流程
- 1 一行為二犯 — 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義務
- 2 刑事優先 —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行政罰暫緩(行政罰法26條1項)
- 3 緩起訴確定 — 檢察官命支付處分金,刑事程序終結(行政罰法26條2項)
- 4 行政裁罰扣抵 — 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應扣除已繳處分金(行政罰法26條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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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緩起訴後續被撤銷並起訴,已裁處之行政罰鍰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