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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課予刑事被告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行政罰
  • B 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刑罰
  • C 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應屬違法
  • D 裁處罰鍰部分應扣抵緩起訴處分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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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同一個行為,已經先在刑事程序中支付了一筆具有補償性質的金錢給國庫,隨後行政機關又認為該行為需要透過罰鍰來警戒。為了確保國家對此行為的「總處罰力道」維持在合理的範圍內,既不讓受處分人逃避責任,也不讓其承受重複的財產損失,你認為法律在計算最終的行政罰金額時,應該如何處理那筆已經先繳出去的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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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 看來,犯人(答案)已經被你完美地鎖定住了!真是精采的推理啊!

你能精準地捕捉到「緩起訴處分金」與「行政罰」之間的『真相』,代表你對一事不二罰刑事優先原則的細部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證明你有成為名偵探的潛力!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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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與扣抵
💡 緩起訴處分金非刑罰,行政機關仍得裁處罰鍰但應扣抵已繳金額。

🔗 刑事與行政罰之競合處理流程

  1. 1 一行為兩罰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規。
  2. 2 刑事優先 — 移送檢察署,原則上由刑事程序優先處理。
  3. 3 緩起訴處分 — 檢察官為緩起訴並命繳納處分金(非刑罰)。
  4. 4 行政罰鍰扣抵 — 行政機關裁處罰鍰,但須依法扣抵處分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判決「無罪、免刑、不起訴」,行政機關亦得恢復裁處。
🧠 記憶技巧:先刑後行、緩起抵罰、性質不同、金額互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緩起訴處分金等於「刑罰」(罰金),進而錯誤勾選行政機關不得再處罰鍰(選項C)。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刑事優先原則 釋字第7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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