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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之處分,該處罰之法律另有沒入之規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行為不二罰,因此不得再作沒入處分
  • B 需視裁處處分與沒入處分何者較重,擇一重者處罰之
  • C 兩者可合併處罰
  • D 如應沒入之物品有危害大眾之可能時,始可一併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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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涉及「金錢上的處分」與「針對違法物品的處分」時,這兩者的處置目的是否完全相同?如果法律規定只能「二選一」,會不會導致政府罰了錢卻得讓違法的物品留在民間,或是沒收了物品卻無法對違規者產生足夠的經濟警示?在維持社會秩序的邏輯下,不同的處置手段是否有共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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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關於「一行為多重處分」的理解非常透徹。雖然我們常常聽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但這主要適用於「同種類」的處罰。請看,罰鍰是屬於金錢上的處罰,而沒入則是針對物品的處罰。這兩者的行政目的不同,一個是為了警惕,另一個是為了剝奪不法工具或所得,所以法律特別允許它們可以併同處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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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併罰原則
💡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罰鍰從一重處斷,但得與沒入併同處分。
比較維度 數個罰鍰處分 VS 罰鍰與沒入處分
適用原則 從一重處斷 得併同裁處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 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
核心邏輯 禁止過度重複處罰 目的不同故無須擇一
💬罰鍰處分間採吸收主義從一重,罰鍰與沒入則採併用主義。
🧠 記憶技巧:罰鍰從一重,沒入照樣收;行政處罰不嫌多,性質不同可併合。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一行為不二罰」是指只能有一個處分。實際上,該原則主要針對「罰鍰」性質的競合,不限制罰鍰與沒入或其他行政罰(如撤照)的併行。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之種類 從一重處斷 行政罰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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