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關於行政罰之管轄競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數個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B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數額最高之機關管轄
- C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法定罰鍰相同時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D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受沒入之處罰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裁處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條法律,一條罰金很重,另一條只是沒收小東西。為了讓行政資源集中並確保最嚴重的違規被優先處理,法律應該規定由「先發現的人」說了算,還是由「權限能處理最嚴重違規的人」來主導整體的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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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罰管轄競合的解題分析
(握拳並微笑)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題考的是《行政罰法》的管轄競合觀念,看來你平時下足了苦功,法條觀念相當紮實。 針對本題的正確觀念,老師幫你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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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管轄競合原則
💡 罰鍰依最高額機關管轄,沒入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 比較維度 | 應處罰鍰之競合 | VS | 應受沒入之競合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31條第2項 | — | 行政罰法第31條第3項 |
| 主導機關 | 法定罰鍰額最高者 | — | 各該主管機關 |
| 裁處方式 | 單一機關統一裁處 | — | 各機關分別裁處 |
| 例外基準 | 同額時由處理在先者 | — | 無(一律分別裁處) |
💬罰鍰採「吸收主義」由高額機關統籌,沒入採「併列主義」由各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