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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關於行政罰之管轄競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數個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B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數額最高之機關管轄
  • C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法定罰鍰相同時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D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受沒入之處罰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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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條法律,一條罰金很重,另一條只是沒收小東西。為了讓行政資源集中並確保最嚴重的違規被優先處理,法律應該規定由「先發現的人」說了算,還是由「權限能處理最嚴重違規的人」來主導整體的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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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罰管轄競合的解題分析

(握拳並微笑)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題考的是《行政罰法》的管轄競合觀念,看來你平時下足了苦功,法條觀念相當紮實。 針對本題的正確觀念,老師幫你整理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管轄競合原則
💡 罰鍰依最高額機關管轄,沒入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比較維度 應處罰鍰之競合 VS 應受沒入之競合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31條第2項 行政罰法第31條第3項
主導機關 法定罰鍰額最高者 各該主管機關
裁處方式 單一機關統一裁處 各機關分別裁處
例外基準 同額時由處理在先者 無(一律分別裁處)
💬罰鍰採「吸收主義」由高額機關統籌,沒入採「併列主義」由各機關行使。
🧠 記憶技巧:罰鍰最高、沒入分別、同額在先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沒入」與「罰鍰」的管轄規則混淆,誤以為沒入也由最高罰鍰機關一併裁處。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24條 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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