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關於行政罰之管轄競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數個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B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數額最高之機關管轄
- C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法定罰鍰相同時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D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受沒入之處罰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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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不同的行政目的(例如:違規擺攤同時違反交通規則與食品衛生),若規定只能由其中一個「動作最快」的機關沒收違禁品,那另一個機關的專業監管目的還能達成嗎?法律在處理「給錢的處罰(罰鍰)」與「沒收東西(沒入)」時,為什麼邏輯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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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罰法》第 31 條關於管轄權競合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行政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且細膩,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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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管轄競合
💡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義務時,裁處機關之決定規則。
| 比較維度 | 罰鍰競合 | VS | 沒入競合 |
|---|---|---|---|
| 管轄機關 | 法定最高罰鍰額機關 | — | 各該管轄機關均得裁處 |
| 額度相同時 | 由處理在先者管轄 | — | 不適用(均可裁處)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31條第2項 | — | 行政罰法第31條第3項 |
💬罰鍰採「最高額機關管轄」以利執行,沒入則「各機關均得裁處」以確保義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