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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關於行政罰之管轄競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數個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B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數額最高之機關管轄
  • C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處罰鍰,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者,法定罰鍰相同時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D 一個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應受沒入之處罰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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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不同的行政目的(例如:違規擺攤同時違反交通規則與食品衛生),若規定只能由其中一個「動作最快」的機關沒收違禁品,那另一個機關的專業監管目的還能達成嗎?法律在處理「給錢的處罰(罰鍰)」與「沒收東西(沒入)」時,為什麼邏輯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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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罰法》第 31 條關於管轄權競合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行政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且細膩,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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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管轄競合
💡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義務時,裁處機關之決定規則。
比較維度 罰鍰競合 VS 沒入競合
管轄機關 法定最高罰鍰額機關 各該管轄機關均得裁處
額度相同時 由處理在先者管轄 不適用(均可裁處)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31條第2項 行政罰法第31條第3項
💬罰鍰採「最高額機關管轄」以利執行,沒入則「各機關均得裁處」以確保義務履行。
🧠 記憶技巧:單一先處理,數個比罰鍰,金額同看先,沒入大家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沒入」也適用「處理在先」或「罰鍰最高額」原則。實際上沒入是各機關皆有裁處權。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24條 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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