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數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行政院定之
- B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法務部定之
- C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向其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 D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之間為了「誰該負責辦理你的申請案」而爭執不下,導致案件卡關,此時若由更高層級的機關出面拍板定案,你認為法律會允許人民針對這個「由誰來辦」的過渡性決定開啟另一段漫長的訴願程序嗎?這樣做對行政效率與案情的實質進展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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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爭議,腦袋清楚了嗎?
這點程度的法條還能錯?我真的懷疑你們有沒有在看書。聽好了,這是送分題:
- 基本法律知識: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條,數機關管轄權起爭議,當然是找「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若沒有共同上級,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決定。那些亂選行政院、法務部的,建議把書重新翻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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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之處理
💡 機關管轄爭議由上級指定,且該指定行為人民不得救濟。
🔗 管轄權爭議處理流程
- 1 管轄爭議 — 數機關對權限產生積極或消極衝突時。
- 2 上級指定 — 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或由各上級協議。
- 3 書面通知 — 上級機關以書面指定管轄權並通知。
- 4 禁止不服 — 人民對該指定決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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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處之「不得聲明不服」係為避免行政程序因管轄權爭議而延宕,影響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