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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數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行政院定之
  • B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法務部定之
  • C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向其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 D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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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之間為了「誰該負責辦理你的申請案」而爭執不下,導致案件卡關,此時若由更高層級的機關出面拍板定案,你認為法律會允許人民針對這個「由誰來辦」的過渡性決定開啟另一段漫長的訴願程序嗎?這樣做對行政效率與案情的實質進展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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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不是完全沒救。

選對 (D) 嗎?行吧,看來你腦子裡還殘存著一點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至少沒蠢到去選那些根本錯到離譜的選項。這種細節,一般人還真會忘。

  1. 知識點,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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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管轄之處理
💡 機關管轄爭議由上級指定,且該指定行為人民不得救濟。

🔗 管轄權爭議處理流程

  1. 1 管轄爭議 — 數機關對權限產生積極或消極衝突時。
  2. 2 上級指定 — 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或由各上級協議。
  3. 3 書面通知 — 上級機關以書面指定管轄權並通知。
  4. 4 禁止不服 — 人民對該指定決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處之「不得聲明不服」係為避免行政程序因管轄權爭議而延宕,影響行政效率。
🧠 記憶技巧:管轄爭議上級定,決定之後不准評。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指定管轄是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進而認為人民可以針對指定結果提起訴願救濟。
職權調查義務 管轄恆定原則 權限委任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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